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建设局 2008-08-22 16:45:14

泉政办[2004]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2、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网工程规划建设技术要求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

                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网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变城市地下管网工程建设与城市道路建设不同步,随意破路、破坏城市绿地等状况,责任不清、多头业主的“拉链式”建设行为,切实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保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城市地下管网工程(包括管沟和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供水、排水(包括雨水和污水)、燃气、路灯、电力、信息(包括电讯、宽带网、广电、交通监控)等市政公用管网工程以及其他专用地下管网工程。
  三、凡属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地下管网工程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及管理、运营活动均应遵守本暂行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暂行规定。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道和省道、绿地的城市地下管网工程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道和省道、绿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道和省道、绿化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做好与周边已建设施的衔接和配套。
  五、城市地下管网工程规划建设应留设足够管廊通道,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化管理方式,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及《泉州市地下管网工程规划建设技术要求》。城市地下管网工程管理应积极推行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六、泉州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地下管网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泉州市城乡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地下管网工程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地下管网工程建成后的使用、管理等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计划、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暂行规定。
  城市建设监察部门应依法履行日常城市建设监察职责,及时发现、制止城市地下管网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七、泉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照《公司法》组织成立国有控股的城市地下管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下管网公司),统一负责组织城市地下管网工程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公司资本金可由政府出资单位、各专业管线单位按一定比例出资,鼓励社会资金入股。
  地下管网公司依法有偿转让或租赁其投资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网工程使用权,收取的转让金或租金标准须经物价部门核准。
  八、市政府成立城市地下管网工程规划建设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建设、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公安、国土资源、水利、交通、供电、广电、电信、移动电信、联通、网通等有关部门的地下管网工程规划建设及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各专业管线单位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委托编制各专业管网工程规划,并根据本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城市地下管网工程建设计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专业管网工程规划评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计划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地下管网公司统一组织建设。
  九、城市地下管网工程建设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持工程建设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工程应在开工前进行规划定线,覆土前进行规划竣工测量。
  十、城市地下管网工程建设需挖掘城市道路、城市规划区内国道和省道,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政、道路交通、城市绿化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掘路、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交通安全审批手续,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公路补偿费、绿地占用费。工程施工应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竣工后应及时清理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修复道路和恢复绿化,并经市政、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通行。未经批准的,不得掘路、临时占用绿化用地。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竣工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3年内不得挖掘施工。确需过路的管网,应采取顶管等非破损道路技术处理,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报市政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送城市地下管网工程规划建设协调机构备案。
  十一、城市地下管网工程依法实行施工图审查、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档案等管理制度。
  十二、城市地下管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文件(包括工程勘察成果)审查及工程建设监理,组织工程建设招标,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报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进行施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自觉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工程施工现场应采取设置明显的交通、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等有效措施,严禁在建成路面上拌制施工用料或破坏绿化地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组织规划、消防及档案专项验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地下管网工程,不予工程竣工备案,不得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有权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十三、城市地下管网工程各产权单位依法承担所属地下管网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责任,及时排除故障,确保正常运行。原则上,地下管网公司统一负责其所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网工程的管沟、路灯线路、燃气管道和给水、排水管道的维护工作,其中路灯线路、燃气管道和给水、排水管道可委托专业管线单位维护;电力、信息线路的维护由各专业管线单位承担。本暂行规定实施前已建成的城市地下管网工程沿用原有的管理模式,“谁所有或使用,谁管理,谁维护”。
  十四、违反本暂行规定的,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十五、本暂行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十六、本暂行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网工程规划建设技术要求

  泉州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地下管网工程,应严格遵守工程规划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供水干管、电力电缆管沟排列在路东或路北人行道,离建筑物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供水干管、电力电缆管沟;
  2、信息管沟(包括电讯、宽带网、广电、交通监控)、燃气管道排列在路南或路西人行道,离建筑物由近及远为燃气管道、信息管沟;
  3、雨水、污水管道(或合流管道)敷设在慢车道或混合车道上;
  4、现有管线敷设与规划位置不符合的,应结合道路改造有计划逐步迁移改造。
  二、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在规划上交叉的,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相对次要管线避让相对主要管线;
  2、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4、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5、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
  三、地下管线埋置深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绿化树木等的间距,应按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等有关规范执行,并满足表1~3的要求。
  四、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空间,管线在桥梁和隧道内通过的应当符合《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1-93)、《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J026-90)等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燃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并不得影响市容。
  五、地下管线穿越沟渠、江河的,其埋设深度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等有关技术规范,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m以下;
  2、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1m以下;
  3、在沟渠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0.5m以下。
  六、工程建设所用材料、构件及设备的质量应达到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具备出厂合格证;进场后用于工程建设前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质量达到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地下管廊通道应按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管线支架、维修检查口、排水设施、防火设施、防爆设施等;基础、断面、壁厚及所用材料应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设计文件要求,保证地下管廊通道的正常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
  八、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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