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权限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建设局 2008-08-22 16:40:32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中规定: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同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0]223号)中明确,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建设厅审批。近年来,省政府为推进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于2001年11月下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四批减少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2001]57号),其中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建设厅审批亦属被取消审批事项之一。
为明确我省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权限,确保该项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与省改革开放办协调,并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现明确:
  一、今后,我省县域(不含县级市)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总体规划,应按建设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进行编制,编制完成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审批。
  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化。为便于上下层次规划的衔接和省政府职能部门对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监督管理,今后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在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由设区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规划评审会,并邀请省级有关专家参加。规划按程序审批后,应报省建设厅备案。

                            二○○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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