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2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建设局 2008-08-22 15:23:03


各设区市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2002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02〕45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关于2002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安排的意见》(中价协〔2002〕3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02年度全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凡在闽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以及在咨询单位执业的造价工程师。
  二、年检要求
  1、本次年检受检期为2001年全年和2002年1-6月,2001年和今年上半年的工作业绩分别填报和统计。
  2、甲级咨询单位资质年检按照中价协印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综合考核办法(试行)》(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年检考核办法)要求进行。
  3、脱钩改制时的乙级咨询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按脱钩改制有关规定考核;脱钩改制后批准的乙级咨询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按照建设部令第74号规定的乙级资质标准考核。办公场所的面积和造价咨询工作业绩(年人均营业收入)考核指标按年检考核办法减半计算,其余考核指标按照年检考核要求进行。
  三、咨询单位年检工作安排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1、2002年10月31日前完成自查,向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造价站提交有关年检资料,同时按全国统一软件填报年检资料,通过建设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传给省级管理系统,由省造价管理总站进行初审。
  2、各设区市造价站对甲级咨询单位提交的有关年检书面资料进行验证和核实,并于11月5日前将验证和核实的书面意见与年检资料一并报送我厅政务中心。
  3、我厅初审后,11月10日前报中价协复检,中价协组织专家对受检的甲级咨询单位进行抽查。
  4、建设部对中价协的复审结果进行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1、2002年11月10日前完成自查,并向所在地设区市造价站提交有关年检资料,同时按全国统一软件填报年检资料,并通过建设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传给市级管理系统,由设区市造价管理站进行初审。
  2、11月30日前各设区市造价站对提交的有关年检资料进行验证和核实后签署初审意见,并与咨询单位的年检资料一并报送我厅政务中心,同时按全国统一软件填报年检资料,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传给省级管理系统,由省造价管理总站进行复审。
  3、鉴于今年我厅已进行脱钩改制的验收检查,不另行安排年检抽查。
  四、年检结果
  1、年检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2、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咨询单位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半年,收回资质证书,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业务;问题严重、整改无效的,提请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3、全国甲级年检总分排列前100名的咨询单位,将由中价协予以通报表彰。全省乙级年检总分排列前10名的咨询单位,将由省造价协会予以通报表彰。
  五、在咨询单位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年检要求
  1、凡在咨询单位执业的造价工程师与咨询单位一同参加年检,受检期为:2001年全年和2002年1-6月,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造价工程师,不能作为咨询单位资质条件中造价工程师人数进行考核。
  2、年检按照建设部颁发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建标〔2002〕187号)规定进行,违反有关规定的年检不予通过。
  3、咨询单位应将在本单位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年检材料和单位资质年检资料一并报设区市造价站验证和核实,按全国统一软件填报年检资料,并与单位资质年检资料同时传送。各设区市造价站应按时将造价工程师年检审查书面意见、年检资料与单位资质年检资料一并报送我厅政务中心,由省造价管理总站进行复检。
  4、造价工程师年检申报材料包括:《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表》;受检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情况汇总表》;受检期内完成的三个典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报告原件;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参加初始注册培训的证明)。
  六、其它事项
  1、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的年检工作按照建设部统一部署,采取网上申报和文字资料复查、核对同步进行的方式。
  2、原件与复印件由各设区市造价站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专用章,并由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
  3、年检期间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4、年检费用:按照中价协的通知执行。
  5、2002年度年检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表》(共17个表22页)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表》(共8个表10页),由咨询单位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为http://cost.cein.gov.cn)下载。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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