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建设局、房管局、公用事业局、市政园林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活动的通知》(建办质函[2002]378号)精神,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贯彻工作,增强建设系统各级领导、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经研究,近期内分期分批对全省建设系统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并根据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各市(县、区)建设局、房管局、公用事业局、市政园林局的局长或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安全监督站站长;
2、建筑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以及分公司负责人(燃气企业另行安排);
3、项目经理;
4、企业专职安全员。
二、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规范;
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三、培训考核办法
企业现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期分批进行。具体分工如下:
1、一、二级建筑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级项目经理的培训考核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实施。
2、三级建筑业企业和劳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二级以下项目经理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按属地由设区市建设局负责实施。
3、凡参加培训的企业人员,培训结束后要进行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考核题目从建设厅统一制定的题库中随机抽取。考核成绩作为企业相关人员能否上岗的条件,考核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福建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书》。考核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4、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参加培训学习纳入继续教育管理,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可同时发给继续教育证明。
四、省厅培训考核时间、地点
省建设厅组织的培训考核分六期进行,每期培训2天,各期培训考核时间安排如下:
(1)第一期:2002年10月26日—28日(2002年10月26日下午2:30~6:00报到);
(2)第二期:2002年10月29日—31日(2002年10月29日下午2:30~6:00报到);
(3)第三期:2002年11月1日—11月3日(2002年11月1日下午2:30~6:00报到);
(4)第四期:2002年11月4日—11月6日(2002年11月4日下午2:30~6:00报到);
(5)第五期:2002年11月7日—11月9日(2002年11月5日下午2:30~6:00报到);
(6)第六期:2002年11月10日—11月12日(2002年11月8日下午2:30~6:00报到)。
各市(县、区)建设局、房管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的局长或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安全监督站站长未参加9月25—27日在福州举办的培训班的应参加10月26日举办的第一期或10月29日举办的第二期培训班。
培训地点:第一至第五期在西二环北路梅峰宾馆,第六期在杨桥中路福州空军招待所。
五、培训工作要求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并督促有关企业派员参加培训学习。请一、二级企业及一级项目经理所在单位,将参加省厅培训的人员名单于10月23日前汇总上报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
2、为保证各地培训考核工作质量,设区市建设局应选送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教学人员,参加省建设厅举办的第一期培训班,作为设区市组织培训的师资。
3、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应提交二张近期免冠二寸照片,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应提交项目经理继续教育证书和关键岗位持证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用以制发证书或继续教育登记;
4、培训收费按有关规定收取,考核不得收费。
5、培训期间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建设厅工程建设管理处联系人:林瑞良,电话:0591-7548437
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联系人:张晖,电话(传真):0591-7859054
附件:《安全生产法》学习培训人员报名汇总表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