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转发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试行)〉及〈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漳建工[2007]49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05]69号)及《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闽建筑[2007]34)通知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漳州市建设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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