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漳州建设局 2008-08-22 15:11:48
漳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漳建工[2007]53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市场秩序,健全中介机构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福建省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闽建法[2005]77号)、《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漳州市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实际,制定《漳州市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漳州市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漳州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漳州市建设行业中介机构
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行业中介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提高中介行业诚信度和公信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及在本市从事建设行业中介服务、执业活动的中介机构及注册执业资格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包括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取得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并在中介机构中注册各类执业的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信用档案管理是指在记录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其从业活动中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全面记录和信用等级评价,形成反映建设行业中介机构经营和从业人员执业情况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  市建设局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以下简称“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局信用档案管理机构职责:
  1、制定宣传贯彻有关信用档案管理的政策规定;
  2、负责建立其许可注册的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收录其基本信息;
  3、负责建设信用档案网络发布平台,维护档案数据库;
  4、负责收集、汇总、审定批准并记录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5、组织实施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
  6、负责信用信息的披露。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信用档案管理机构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披露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任何单位、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八条  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评定情况等六个方面内容:
  (一)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号码、资质核准时间、核准文号、资质证书编号、资质证书有效期、企业代码、联系电话、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从业人员数量(包括执业资格人员数量)等有关设立登记、行政许可、资质等级及其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各类情况;
  2、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取得的资格证书类型、等级、编号和取得时间、任职年月、人事档案存放地点、档案号、执业记录以及注册等情况。
  (二)业绩情况包括:经营状况、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建设规模、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
  (三)变更情况包括: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情况。
  (四)良好行为主要包括建设企业及从业人员获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或者行业协会表彰、评优评先、荣誉称号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等情况。
  (五)不良行为包括:
  1、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含行政强制、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的行为;
  2、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因失信、违约、不正当竞争、存在安全隐患等行为或情况受到行政管理机关、金融机构或者行业协会不良评价、认定的情况;
  3、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信用评定情况:指市建设局评定信用等级情况。
  第九条  中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内容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一)基本情况记录的获取:中介机构取得资质许可、从业人员注册登记后,市建设局从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执业资格)管理系统数据库或行政审批档案中提取其基本情况信息,为其建立信用档案,并在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办理注册延续、变更时及时更新其基本情况信息。
  (二)良好行为记录的获取:市建设局信用档案管理机构收集本地区、本单位及所属建设类行业协会评优评先、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各类表彰、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信用信息,连同掌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认定的良好行为信息,汇总填写《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良好行为登记表》。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获得工商、银行等其他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可持相关证明向市建设局信用档案管理机构要求记录其良好行为。
  (三)不良行为记录的获取:市建设局信用档案管理机构收集本地区、本单位及所属建设类行业协会认定的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信息,连同掌握的相关行政管理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汇总填写《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登记表》。
  第十条  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中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和变更情况记录期至终止从业时止,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记录期为5年。信用档案在漳州建设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在网站上查询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和良好行为记录在记录期内对外公布,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时间为一年。
  第十一条 市建设局信用档案管理机构根据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市建设局根据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定等级情况,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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