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漳州建设局 2008-08-22 15:11:43
漳州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漳建安[2007]13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区各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卫法监[2007]21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安全。
  附件:闽卫法监[2007]216号
 

 
                                   漳州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
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建设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关系到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近年来,我省集体食堂的卫生状况逐步好转,但仍然有些建筑施工企业对工地食堂卫生重视不够,食堂设施简陋,卫生条件差,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未落实,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认真贯彻卫生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94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同时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建筑工地食堂卫生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建筑工地食品卫生安全。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的日常监督和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的指导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各级卫生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对未获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工地,禁止其开办经营性集体食堂。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要立即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迅速有效地处理,并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的有关规定,将工地食堂纳入建筑工地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要严格管理,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把建筑工地食堂卫生工作作为建筑施工文明单位的检查重要内容和考核指标。对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的建筑工地食堂要督促其整改。
  四、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配合和完善卫生设施,建立健全工地食堂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原料和生活饮用水,落实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以及各项卫生管理措施,确保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卫生行政机关的执法检查。发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对因管理不力导致工地食堂食物中毒或发生食源性传染病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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