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城市市政桥梁、隧道工程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漳建工[2007]3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交通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南省凤凰县“8.13”堤溪大桥垮塌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和闽交办发明电[2007]11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对城市道路的桥梁、隧道工程专项检查工作,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工程质量。现将有关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建设局及有关单位要从湖南省凤凰“8.13”堤溪大桥垮塌特别重大事故中吸取教训,增强施工企业在城市道路上的桥梁、隧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本辖区城市道路上的桥梁、隧道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有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成产权单位、管养单位立即整改消除隐患;一时难以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确保工程安全。
二、各县(市、区)建设局要集中力量,对本辖区内在建的城市道路的桥梁、隧道进行全面排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检查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招标投标是否规范;
2、检查水文、气象、地质等勘察设计的深度和基础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设计是否安全可靠;
3、检查项目管理。要检查项目业主管理是否规范,制度是否健全,工程有无转包和违法分包,质量和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监理工作是否到位,试验检测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4、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尤其是检查结构物强度等,要按质量要求进行现场取样检验;
5、检查工程原材料。要检验材料是否合格,特别是钢材、砂石、水泥的规格和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检查施工工艺。要检查是否严格按施工工艺操作,是否满足工程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辖区的城市桥梁、隧道工程排查中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安全隐患以及采取的措施,于2007年9月26日报市建设局城建科。
三、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建设和管养单位应按《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要求完善辖区桥梁的运行监控机制和桥梁养护、维修、检测管理机制,建立城市道路桥梁健康档案,动态掌握监管桥梁的技术状况和病害情况,确保全市的城市市政桥梁工程处于可控状态,对无法及时加固改造的危(险)桥管养单位要通过发布通告,设立限载、禁止、封闭、绕行标志等措施,向过往车辆、人员发出警示,必要时派人专人昼夜看护,严防发生桥垮人亡的恶性事故。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城市桥梁检测、维护养护管理情况于2007年10月26日报市建设局城建科。
四、各方主体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督促各参建、管养等单位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项目、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于10月份组织人员对辖区的城市道路上的桥梁、隧道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将报省、市政府办公厅(室)。
附件:1、闽交办发明电[2007]118号文
2、交公路发电[2007]0801号文
漳州市建设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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