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玻璃幕墙(含隐框窗)在工程验收备案前建档的通知
漳建工质监[2007]30号
各玻璃幕墙工程的产权人(建设单位):
根据建设部《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市既有玻璃幕墙普查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07]19号)和《关于开展全市既有玻璃幕墙普查工作的通告》(漳建工[2007]33号)的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开始受监的玻璃幕墙(含隐框窗)的建档工作。
一、按“玻璃幕墙应以每幢建筑物为基本单位建立档案,实行‘一幢一卡’制度”的规定,在工程验收通知时,提交《漳州市玻璃幕墙建档表》,并将玻璃幕墙(含隐框窗)的建档工作列入工程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玻璃幕墙实行动态管理,对使用中发生重大安全隐患或出现安全问题的相关信息,及时书面呈报监督站完善档案数据库管理。
附:《< src="/UpLoadFolder/2008\08\22\xls.gif" border=0>
漳州市玻璃幕墙建档表.xls》(表格可在漳州建设信息网上下载)
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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