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学习培训班的补充通知

来源:泉州市建设局 2008-08-22 15:10:55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宣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精神,为认真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学习贯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高管理者与生产者的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学习培训班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内容,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除闽建法[2002]113号文通知的培训对象要参加本次培训外,各市、县(区)建设局、房管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的局长或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和安全监督站站长也应参加。其中房管局和安全监督站培训人员可于9月26日报到,参加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培训学习。
  二、培训时间:推迟一天,于9月24日报到,9月25日至9月27日培训。
  三、培训地点:由方圆大厦更改为福州梅峰宾馆(福州市西环北路62号)。
  四、其他事项:请各设区市建设局及时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派人参加培训。培训事宜由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组织实施,培训期间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联系人:张晖,联系电话(传真):0591-7859024。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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