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证书、表格印制权限的通知
人办字〔2004〕33号
各市人事局:
为规范人事业务办理程序,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厅机关对全省人事系统有关表格、证书重新进行了分类统筹。现规定以下31类证书、表格必须由厅机关统一印制。各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印制。
1.省直单位及少量市用(300份以内)的干部统计年报表;
2.省直单位及少量市用(300份以内)的工资统计年报表;
3.省直单位工资基金支付凭证;
4.公安、司法、人民警察公务员录用考试合格证书;
5.省直单位干部调动登记表;
6.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
7.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8.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报名审核表;
9.国家公务员奖励证书;
10.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
11.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奖励证书;
12.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证书、表格(专家登记表);
13.高级职称证书;
14.省直单位中级职称证书;
15.由省设立的职业资格证书;
16.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17.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
18.江苏省职称外语考试证书;
19.文秘专业水平考试证书;
20.商业营销水平考试证书;
21.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专业水平考试证书;
22.职业经理人水平考试证书;
23.社会工作者水平考试证书;
24.计算机软件项目开发人员水平考试证书;
25.信息技术管理人员水平考试证书;
26.公务员招考三级面试考官证书;
27.公务员招考二级面试考官证书;
28.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员资格证书;
29.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资格证书、评审表;
30.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资格证书、评审表;
31.江苏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上述以外的其它各类证书、表格,各市可按照人事部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本着节约、实用、必须的原则,自行印制,并切实抓好各类证书、表格的规范和管理工作。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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