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建审批[2004]192号
各设区市、县(市)建设局和省直有关部门:
我厅以《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建[2004]42号)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了布置。但目前这项工作进展仍然缓慢,截止11月30日,省厅才受理了109家企业的申请。为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加快审批发证进度,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根据建设部要求,2005年1月13日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充分宣传发动,确保这项工作如期完成。
2、各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和我厅有关规定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工作,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应分批正式行文报送,并随文附上企业名单和企业申请表(一份),其余附件材料由审查部门保存。
3、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建设部和省厅的要求做好审查工作,我厅将组织抽查。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