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中心城区住宅自来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漳州市建设局城建科
通知各相关单位及局有关科室:
为规范有序地开展“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推广实施工作,保障自来水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解决目前实行的自来水一户多表制的供水模式给居民生活造成的不便及邻里之间因水费引起的纠纷。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先进城市的经验,现制定《关于漳州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实行自来水“一户一表”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漳州市中心城区住宅自来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将两份征求意见稿发送各有关单位及局相关科室,请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宝贵意见。并将意见于2004年3月25日前反馈我局城建科。
联系电话:0596---2957295
传 真:0596---2929036
联 系 人:张 文 键 E-mail:cjk@zzjs.gov.cn
漳州市建设局
二○○四年三月八日
为规范有序地开展“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推广实施工作,保障自来水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水利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环保局关于印发贯彻《国家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一)“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是指一户家庭安装一只贸易结算计量水表,贸易结算水表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城市供水企业按户计量收费。实施“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制度应遵循新建住宅严格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和消防、生活用水分开且不设屋顶水池的原则进行设计、施工,已建住宅按用户自愿的原则;对不愿意申请改造的用户,仍按原供用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实施“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过程中应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
(三)实施“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后,成套居民住宅的供用水设施,其产权归属按相关规定界定。
(四)贸易结算计量水表至进户点(住宅外墙面与进户水管的交点)间的供水设施的管理,按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实施对象是七层以下(含七层)的成套居民住宅;七层以上应配置统一加压设施。
(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实施范围应随着城市供水条件的改善逐步扩大。每年年初,城市供水企业应向社会公布当年的实施范围。
(三)“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实施工作应在2008年年底基本完成。
三、实施技术要求
(一)对已设“一户多表”的居民住宅,原则上按“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形式,将原有计量水表改造为一只贸易结算计量水表。
(二)已建住宅“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改装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形式,有条件的应尽可能采用统一的改装形式。要求安装美观,不得妨碍住户通行、满足日常抄表和维护要求等正常活动。
(三)自来水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应采用经质量技术监督(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并纳入强制检定管理范围。现有未纳入强制检定管理的水表不能作为贸易结算计量水表使用。水表选用应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用合适的贸易结算计量水表。鼓励采用具有先进性的、技术成熟的、多种形式的新型贸易结算计量水表。
(四)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用合适的材料。水管管材、配件及附属设施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必须选用新型给水管,禁止使用镀锌钢管。
(五)在改造过程中,如管道及附属设施暴露在外,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工程质量按国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在实施“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过程中,应根据规划和实际条件,同步取消屋顶水箱。
四、组织实施
(一)由市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房管局,城市供水企业抽调专门人员,成立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制定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实施规划和方案,指导、协调实施工作,对“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工作的进展情况、贸易结算计量水表的选用、安全质量工作等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实施具体的改造工作。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已建住宅“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的技术、安装、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等规范,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规范操作。
(三)新建住宅“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实施工作按照《关于漳州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实行“一户一表”制度的通知》执行。
(四)已建住宅“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改造,应采用区域整片改造与单元整体改造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区域整片改造是指在划定区域内的成套居民住宅,由城市供水企业预先将户外供水设施改造好,根据住户自己的意愿单户报装而实施的改造。单元整体改造是指整片改造区域外、供水条件满足改造要求的成套居民住宅,其住户以单元楼为单位集体报装,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实施的改造。
(五)居民成套住宅户内供水设施的更新和改造,由住户自行负责。
(六)对个别确实无法实施改造的住宅,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住户共同协商,签订《供用水合同》。
(七)凡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工程涉及道路施工、绿地占用的,一律免收其挖掘费和占用费。路面恢复费按市有关标准的50%收取,绿化占用面积按实计算。绿化如有损坏,城市供水企业应按原品种和规格予以补种。
(八)住户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改造工作。
(九)城市供水企业应积极做好用户的宣传动员工作,努力提供优质服务,进行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对于成套住宅户内施工方案及水管进户穿墙孔的位置,城市供水企业应预先征询住户意见,并尽可能满足住户的要求。
五、报装程序
(一)整片改造区域内成套居民住宅的住户,可单户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报装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在受理报装申请时,应按市物价局文件核定的标准向住户收取改装费用,并与住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对本区域整片改造结束后报装的住户,按实际成本收取改装费用。
(二)整片改造区域外的成套居民住宅的住户,应以单元为单位集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报装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在受理报装申请后,应按照实地查勘、改装设计、签订合同(按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同时收取改装费、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步骤进行。
六、优惠措施 享受政府廉价配租住户的住户,免缴改装费用。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