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将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出台,完善了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对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该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工作,经研究,决定于2002年9月下旬在福州举办《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学习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工程建设的领导、法制科长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及质监站长、施工图审查中心主任。
二、培训时间:9月24日至9月26日培训,9月23日报到。
三、培训地点:方圆大厦(福州市五四北路省体育中心往北500米左右,乘817路公交车直达方圆大厦站)。
四、培训费用:培训事宜委托省建设法制协会办理,培训期间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
五、其他事项: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所辖县、市(区)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应于9月20日前上报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联系人:王克非、危政远,联系电话:0591-7619143、7616319,传真:7614005;方圆大厦联系电话:7721123。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