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建设局 2008-08-22 14:46:30


各设区市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建抗[2002]112号)精神,我们对原《福建省建设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闽建设[2001]39号)做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建设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闽建设[200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建设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福建省建设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做好建设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并在必要时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53号)要求,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制定本预案。
  一、福建省建设厅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福建省建设厅地震应急指挥部开始工作,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
  1、福建省各设区市及其周边地区有破坏性地震的临震预报;
  2、福建省各设区市及其周边地区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福建省建设厅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厅长
  副指挥长:分管副厅长
       办公室主任
       勘察设计处处长
  成  员:城市建设处处长
       房地产管理处处长
       建筑业处处长
       工程建设管理处处长
       城市规划处处长
       村镇建设处处长
       计划财务处处长
       机关党委副书记
       建设报社社长
       勘察设计处副处长
  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成员未经批准不得离闽,未在闽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处室按职务高低递补。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厅办公室主任担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勘察设计处处长担任副主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厅办公室和勘察设计处共同组成。
  (二)职责范围及分工
  正副指挥长参加省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召集省建设厅地震应急指挥部会议,通报情况,并根据省政府指示,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成员负责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指挥部指令畅通。建设厅有关职能处室的职责如下:
  1、办公室
  (1)负责保持与省政府或福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正副指挥长及时参加省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会议;
  (2)负责安排厅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参加指挥部会议;
  (3)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负责协调各处室的应急工作,组织建设系统对地震灾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
  (4)审查建设系统有关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稿件,编发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的情况简报;
  (5)负责组织队伍或协助专门的救灾队伍开展厅机关房产和其它物业的抢险、排险、检修、应急维护加固等工作;
  (6)负责厅机关地震损失的统计工作;
  (7)负责与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及福建省有关管理部门联络,并完成其交办的任务;
  (8)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厅机关临时建筑搭建安排等应急工作;
  (9)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灾区或临震区的抗震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
  (10)负责应急状态下厅机关的机要保密和保卫工作。
  2、勘察设计处
  (1)负责派人参加福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小组的工作,协助厅办公室完成厅地震应急指挥部的有关联络工作;
  (2)负责起草抗震防灾、救灾工作的有关技术性文件,对建设厅地震应急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
  (3)指导督促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建设系统的抗震减灾预案工作。建立、健全抗震防灾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落实人员、办公地点、通讯联络方式和手段。
  (4)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地震工程专家成立工程抗震指导小组赴临震区或灾区指导当地的工程抗震工作;
  (5)负责组织地震工程专家成立工程震害考察小组赴地震灾区进行工程震害调查;
  (6)指导灾区或临震区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力量对房屋及工程设施进行抗震鉴定、临震加固设计、修复设计和恢复重建勘察设计等工作;
  (7)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勘察、设计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3、计划财务处
  (1)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地震损失、灾区城建系统震害损失、灾区住宅房屋和其他工业与民用建筑震害损失的汇总上报和救灾资金的申请工作;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建设系统防灾、救灾资金的应急拨款工作。
  (3)组织外援力量预案。制定抗震抢险的人力组织和物质储备、调运计划、资金准备和运转计划。
  4、城市建设处
  (1)指导灾区或临震区城建系统开展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公共交通、市政设施等进行抢排险、应急检修、应急加固、快速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等工作;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组织城建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3)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城建系统震害情况。
  (4)指导督促各级市政基础设施管理部门查清城市自来水、重要桥涵、立交桥、路灯、污水处理、猛兽房等部位的安全隐患,编制并落实消除安全隐患的实施计划。
  5、建筑业处、工程建设管理处
  (1)指导灾区或临震区的危房拆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临时建筑搭建和恢复重建等的施工和监理工作;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组织施工和监理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3)指导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进行调查和处理。
  (4)组织施工监理力量对灾区进行临时建设支援。
  6、房地产管理处
  (1)指导灾区房地产管理系统开展房屋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修复维护等工作;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批示,组织房地产管理系统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3)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住宅房屋的震害情况。
  (4)指导督促房地产管理部门查清所属地区房屋的安全隐患,并编制和落实消除安全隐患的实施计划。
  7、城市规划处、村镇建设处
  (1)指导灾区城市、村镇重建规划工作;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组织规划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8、机关党委
  (1)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对厅机关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就地震应急形势和相应的地震应急措施等做宣传、动员、解释等工作;
  (2)根据需要动员机关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积极自救、互救、支援灾区等。
  (3)根据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地震期间厅机关老干部的安置、安抚工作。
  (4)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厅机关对地震灾区物力支援的实施工作。
  9、建设报社、信息中心
  (1)在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地震灾区工程震害报道和建设系统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2)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全国建设系统通讯保障应急预案,提出福建省建设系统通讯保障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期间厅机关通讯系统的日常维护、快速修复等工作。
  二、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
  (一)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应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内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重要建筑物和采用抗震新技术建筑物的分布、规模和设计、建造、使用概况等。100万人口以下、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可参照此要求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和采用抗震新技术建筑物的数据库。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设区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系统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建立、健全数据库,并可进入网络查询本省各地市的有关资料,以便在地震应急期间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三)基础设施系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讯、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重要房屋建筑系指:《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所列的甲、乙类建筑,指挥机关、学校、科研基地、金融中心的建筑等。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的实时监控、临震加固与抢险
  (一)在已有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的基础上,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按设防烈度和罕遇地震两种情况逐个进行震害预测。
  (二)根据震害预测结果制定《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措施与抢险方案》,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三)有临震预报时,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措施与抢险方案》,加强实时监控,实施临震加固,以防御和减轻可能发生的震害损失。
  (四)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迅速组织力量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进行检查,对发现险情,立即制定技术措施,实施抢险方案,以避免灾害的进一步发生和扩大。
  (五)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与抢险方案》,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与抢险方案》的实施。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
  (一)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按设防烈度和罕遇地震两种情况对城市各个区域的基础设施和群体房屋建筑进行震害预测。
  (二)根据震害预测,就设防烈度和罕遇地震两种情况,在震前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三)震后组织震害调查,根据震害调查和《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组织专家组对受到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技术鉴定,制定技术措施,实施应急恢复方案,保障城市功能尽快恢复正常。
  (四)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的实施。
  五、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调查
  (一)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调查工作根据灾情确定。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灾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支援;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组织实施。
  (二)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按《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确定。震害调查应对重要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逐个确定类别,并贴上标志,红色为危险,绿色为可继续使用。
  (三)对各类房屋建筑,特别是采用抗震新技术的建筑物要认真分析震害原因,为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积累数据。
  六、疏散通道、避震场地和简易住房
  (一)根据城市居民分布情况,在震前制定《城市疏散通道和避震场地安排》,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大城市的疏散通道安排可适当考虑提高部分城市桥梁的抗震设防标准;大城市的避震场地安排除考虑室外空旷场地外,还应考虑利用现有的人防工程和其他抗震能力较强的工程,并可考虑适当提高部分城市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作为避震建筑。
  (二)根据震情需要和《城市疏散通道和避震场地安排》,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居民避震疏散。
  (三)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技术指导等工作,包括:(1)选择安全适用的建设场地:(2)因地制宜,制订并提供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方案及技术措施;(3)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为灾民简易住房的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七、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
  (一)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由省建设行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其内容应包括:(1)灾情及灾区概况;(2)恢复重建方针和原则;(3)整个城市及各主要受灾系统的恢复重建规划方案;(4)恢复重建技术管理要求;(5)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实施步骤及对策;(6)恢复重建资金筹集及安排。
  (二)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制订要求:(1)根据灾区情况和恢复重建资金规模,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实事求是、自下而上”的原则,分系统编制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协调;(2)在认真进行房屋震害鉴定的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是属修复加固、原样恢复,或是拆除重建等建设内容;(3)恢复重建计划建设项目的标准规模应与恢复重建资金相适应,严格控制政府投资的恢复重建工程的标准和规模。
  (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制订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规定,以确保恢复重建计划顺利实施。
  (四)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中的城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在各主要受灾系统的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当城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与原城市总体规划有出入时,应由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纳入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统一实施,并作为今后修订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五)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中集镇以上城镇的易地重建规划方案应经各有关方面充分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次生灾害的防御
  (一)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调查了解地震区建设系统次生灾害源的分布(地区和设施)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并建立档案。
  (二)建立次生灾害监视和控制系统。
  (三)编制《次生灾害防御预案》,包括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以及其他紧急防护措施等,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四)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编制《次生灾害防御预案》,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九、其他事项
  各设区市建设局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应急预案;并报省建设厅备案。省建设厅负责将全省建设系统的各设区市应急指挥系统的具体机构、人员组成、办公地点、具体通讯联络方式和手段等要素,正式整理上报省政府,并通报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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