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监管若干意见的通知
漳建工[2003]1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以下简称监理)的管理,规范工程监理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监管的若干意见。
一、漳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与监督。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监理的管理与监督。
二、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活动的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2号令)的规定取得监理资质,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活动。
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活动。
三、外来监理单位在我市辖区内承接监理业务前,应当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到漳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单位进行登记,并接受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未经登记的外来监理单位不得在漳州市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活动。驻漳外来监理单位每年登记一次,分别在每年度4月及10月进行。
四、监理单位登记时,应提交符合以下条件的相关资料:
(一)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四)具有一百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办公场所的有效证明文件(自有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五)派驻本市的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监理项目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7位以上的企业证明文件、劳动合同、职称证、岗位证及“三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核对);
(六)签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守法经营承诺文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盖章);
(七)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有否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或查处的重大违法行为证明。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或撤销登记:
(一)不符合本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的;
(二)有本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行为的;
(三)登记资料虚假的;
(四)近两年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或查处的;
(五)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期间,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或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六)违背《守法经营承诺书》的承诺事项。
六、监理单位应当建立执业人员档案库,坚持先培训后上岗,逐步建立保证金和考核制度。
七、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或不高于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监理费用。
禁止向业主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八、在新合同版本出台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GF-2000-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与业主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监理合同应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和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九、监理单位必须履行总监理工程负责制,加强和规范监理人员的设置和配备工作。
(一)总监理工程师:一名总监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工作,最多不得超过三项。总监必须由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
(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配备。
(三)监理员:一名监理员只能担任一个单位工程的监理工作。监理员必须经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方能上岗。
(四)现场必须有一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岗在位。
十、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并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十一、项目监理应当依照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及其监理实施细则。
十二、项目监理应当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
十三、项目监理应当做好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的控制工作;做好竣工验收和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十四、项目监理必须认真做好监理内业,内业资料应严格依照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格式书写,内业资料应置于施工现场以备查验,在内业资料署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笔迹必须清晰,严禁代签行为。监理应当制定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
十五、监理单位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申请设立或者确定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超越资质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认定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四)徇私舞弊、损害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利益的;
(五)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
(六)与建设单位或者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七)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八)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九)不按照不低于或不高于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监理费用的。
十六、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的;
(二)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执业资格证书》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四)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或虚假的监理报告;
(五)出具不真实或虚假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十七、监理单位违反本若干意见第十五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第102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予以查处。
十八、监理人员违反本若干意见第十六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和《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十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监理的管理档案。监理管理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主要记录机构登记注册、资格认定、年检及其变更等基本信息;
(二)业绩情况:主要记录监理的工程项目情况及建设单位的评价意见和受有关部门或组织表彰的其他情况;
(三)不良行为:主要记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十、监理单位在一个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满三次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警示通知书;不良行为记录满五次时,建议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停止监理业务一年并予以公告。
二十一、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二十二、本若干意见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漳州市建设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厅工程建设管理处、市政府法制办、建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