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建材[2002]14号
漳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材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法》、建材行业产品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建材产品标准的要求,建材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建立产品质量控制机构和检测实验室,产品应经检测合格方可出厂。
随着国家实行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禁用粘土实心砖政策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市新型建材企业大量增加,建材产品的质量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保证并提高我市建材产品质量,切实保障我市建工程质量,现针对我市建材企业实际情况,特要求如下:
我市各建材生产企业必须依照国家《产品质量法》及行业新产品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要求,限时建立企业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同时,建立健全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以保证进入市场的建材产品质量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以上要求望各有关企业认真实施执行,否则将依法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漳州市建设局
二○○二年九月一日
抄送:省经贸委建材行管办、省新材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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