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建设局 2008-08-22 14:36:55


各设区市建设局:
  近来,我省部分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以及施工企业,多次来电话或来函询问有关建筑业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方面的问题。为贯彻执行《建筑法》及建设部有关开展建筑业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该规定所称“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且属于强制性的保险,不得以其他险种代替。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建筑法》的规定,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关于保险单位的选择。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一条关于“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的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保监会有关文件通知。意外伤害保险属人身保险业务,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向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关于其他商业保险。
  为化解建筑施工企业经营各种风险,可鼓励企业在依法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履行了法定义务后,自愿选择购买其他商业保险。
  


                     二○○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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