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建设局 2008-08-22 14:26:36


各设区的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2]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国整顿建筑市场稽查特派员最近对我省部分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进行专项稽查。此项稽查工作下一段时间将在全省全面铺开,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对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行为进行认真检查和清理,并及时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该注销资质的,坚决予以注销。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于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达到规定规模的,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项目实行分期开发建设的,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在综合验收范围内,必须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做到水电入户、道路畅通,经批准的规划设计的配套设备设施等已按规定建成。
  三、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在项目审核或资质年检时严格把关。对注册资金达不到企业资质等级相对应的注册资金最低标准的,必须追加注册资本金,仍达不到要求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对注册资本金已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注册资本金最低标准,但未达到项目资本金最低要求的,必须按规定追加资本金,达到最低标准。
  四、未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的设区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要求尽快建立,并督促开发企业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开发项目手册中,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五、外商独资、合资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的审查,应按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规定执行。已到位注册资本金中需以外汇注入的数额与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不一致的,由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商请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注册资本金进行重新确认,待确认后再办理相关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手续。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到位注册资金的总额不得低于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最低标准。

  附件: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2]44号)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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