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02年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建设局 2008-08-22 14:26:33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做好今年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建设部第87号令和建设部建质电[2002]3号、建办质[2002]4号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今年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部署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建设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是《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多年以来,该机构在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要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各方面工作,从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出发,进一步强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不能以种种理由和借口,削弱或变相削弱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省政府领导同志十分关心建筑安全监督费用问题。我厅正在积极主动与财政、物价等部门协商,努力争取将建筑安全监督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内支出;各地也应积极主动地与当地有关部门沟通,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取消安全资质,建立安全生产评估制度
  根据建设部第87号令的有关规定,建设部已将建筑业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列入建筑业企业资质考核范围。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我厅决定今年内取消建筑业企业安全资质,建立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制度。通过评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等,得出评估结论,记入企业行为档案,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升级等考核的重要内容。
  为做好建筑业企业安全资质取消前过渡时期工作,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2年6月30日前,各地应将已受理的符合要求并属于我厅审批的企业安全资质申请材料上报我厅。
  三、2001年度建筑业企业安全资质年检工作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即可开始办理2001年度建筑业企业安全资质年检工作,至4月30日前结束。年检工作的分工及具体要求按省建设厅闽建施[1995]93号和闽建建[2001]10号文的要求办理。
  四、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
  各地在总结去年专项治理成果的基础上,要坚持标本兼治,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遏止多发性伤亡事故的发生。一是对井字架、塔吊及施工升降机等事故多发部位,要重点进行专项治理,坚决淘汰不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等行业标准、规范的井字架。进一步加强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特别是强化卸料平台及防护门的设计、施工搭设的监督。二是要加强附着升降脚手架的使用监督管理。对正式使用的附着升降脚手架,各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督促有关设计和制造单位向我厅提出申请检测鉴定,经组织检测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三是逐步淘汰竹脚手架及人工挖孔桩等落后施工技术。对不符合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落地双排外竹脚手架技术规程》(DBJ13-34-2000)的规定进行搭设,特别是超过标准限制高度使用的竹脚手架;以及不符合《建筑桩基技术规程》(JGJ94-94)规定,不具备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人工挖孔桩施工的,一律要责令停止施工立即整改,对拒不停工并整改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一是各地继续抓好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当前各地要着重抓好《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按照建设部建教(1999)83号文的要求,将《公约》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以及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各地可向我厅工程建设管理处联系《公约》订购事宜。二是要强化对事故单位和安全检查不合格企业有关责任人的的培训教育工作。今年我厅将继续编印全省发生四级及四级以上安全事故汇编,并举办事故单位安全防范研讨班。各地也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事故单位和安全检查不合格以及安全管理薄弱单位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班,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素质。
  六、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
  今年6月全国将组织开展主题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各地要提早做好活动的准备工作,组织包括参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及其代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特别要把学习《建筑施工人员安全常识读本》落实到每一个职工,做到人手一册。
  参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及其代理机构应当履行省建设厅闽建建[1999]33号文规定的义务,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积极主动地配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以及施工企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附件:1.建设部建质电[2002]3号
     2.建设部建办质[2002]4号


                      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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