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我厅组织起草的《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区内市、县(区)房地产评估和拆迁管理部门以及房地产评估、拆迁机构进行讨论修改,并将修改意见于2001年8月15日前反馈我厅房地产管理处。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管理工作,保障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应当遵循《房地产估价规范》,做到公平、公正、客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经批准房屋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房屋和实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评估。
第四条 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管理工作。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格的评估,应以评估标的物在评估时点的所在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来确定。评估时要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等级、建筑面积、朝向、楼层、成新、形状、样式、装修以及交通、环境、土地使用状况等因素。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选择并委托经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评估标的物进行评估。
拆迁项目所在地无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时,拆迁人可委托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事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评估费按有权机关批准的评估费用标准执行,由委托人支付。
第八条 估价机构进行估价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与委托人签订估价合同;
2、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评估。具体包括:拟定拆迁估价作业方案、搜集拆迁估价所需资料、实地查勘、丈量估价对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确定估价结果和撰写估价报告;
3、出具估价报告书。估价报告书应包括拆迁项目市场指导价格体系、修正因素及修正标准、拆迁项目补偿总价;
4、向委托人收取估价费用。
第九条 对整个拆迁项目进行拆迁估价,应根据拆迁项目地块范围内不同类别房屋交易市场指导价格和房屋的实际情况以及影响价格的主要因素和因素修正标准确定。
拆迁区域内房屋市场指导价格(包括营业性用房租金指导)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定期公布。
影响拆迁项目区域内房屋的价格主要因素和因素修正标准由受委托估价机构测定,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 拆迁项目地块范围内各产权人的房屋的拆迁补偿评估价格应根据市场交易指导价格结合因素修正标准计算确定,并出具估价报告书。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作为拆迁补偿方式的,等价值部分免征契税,超出价值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作为拆迁补偿方式的,一年内再购房时等金额部分免征契税,购房金额超出货币补偿金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对拆迁人委托的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评,对复评结果仍有异议并与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摘自《福建建设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