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经企业申请,盟住建局对企业上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3年4月7日起至4月14日止。
公示期间,如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报送盟住建局,逾期不予受理。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均可向盟住建局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盟住建局咨询。
附件:
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附件(第六批).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