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广东省市政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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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价字[2002]18号 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广东省市政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等市政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统称本计价依据)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 本计价依据从2002年4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施行,《广东省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粤建定字[1992]140号)及其配套执行的取费标准、问题解答、补充规定等同时停止执行。 凡在2002年4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工程,均执行本计价依据计价。2002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本计价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的标准;是编审工程量清单、标底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也作为投标报价的参考。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第107号令),《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998年省政府令第40号)和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规定,本计价依据在全省统一执行,各市(包括广州及经济特区)不准编制、颁发和继续使用当地相应的预算定额、价格表等各种计价办法和依据。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本计价依据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市政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市政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燃气、路灯和隧道工程。 第三条 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工程计价,应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价的办法;本办法所称定额计价是指采用综合定额和基价计价的办法。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同时使用。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五条 工程量清单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全部项目。 工程量清单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相关表格组成的文件。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按下列表格的规定编制。 (一)工程总说明(表1—1) 1.应说明工程概况; 2.编制依据; 3.特殊材料、设备的说明; 4.现场施工条件的说明。工程需要按任何指定的次序或工程区段进行施工时,应详细说明; 5.对工程量的确认、工程变更、变更单价的说明; 6.对于无法预见、定义或详示,以致不能准确计算的工程项目,应加以说明,并以“暂定项目”名称列入清单项目内。 (二)工程量清单总价表(表—2) 按表1—2格式编制。 (三)分部工程清单项目费汇总表(表1-3) 按表1-3格式编制。 (四)分项工程清单项目费汇总表(表1-4) 按表1-4格式编制。清单项目必须按《广东省市政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规定的统一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计量方法及相应工作内容的要求编制,必须充分说明有关特征和性质。因本规则缺项而增加的项目必须加以特别说明。 (五)措施项目费表由技术措施项目费汇总表(表1-5)和其它措施项目费汇总表(表1-6)组成。 按表l-5、表1-6格式编制。如需附项目费用分析,由发包人明确。因项目需要,可对表1-5、表1-6设置的项目增减。 (六)主要材料价格明细表(表l-7) 按表1-7格式编制。主要材料的范围由发包人明确,编制价指材料运到施工现场的价格。 (七)综合单价分析表(表1-8) 按表1-8格式编制。如需附本表,由发包人明确。 子目综合单价等于工料机小计、管理费、利润之和;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等于子目合价除以清单项目工程量。 (八)子目工料机分析表(表1-9) 按表1—9格式编制。如需附本表,由发包人明确。承包人没按要求附某项目的子目工料机分析表,则表示该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与《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一致,但承包人必须予以说明。 (九)计日工价格表(表1-10) 计日工劳务、计日工材料、计日工施工机具按表 1-10编制,表中单价包括计日工项目的所有成本、利税。 (十)其他。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必要的清单表格。 第七条 标底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工程量清单,《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标准和管理费标准以及措施项目费标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参考价,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情况,合理施工手段等进行编制。 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按本条规定的原则编制。 第八条 投标报价,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情况,施工方案,企业定额及市场价格或参照《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参考价,并自行考虑风险情况等进行编制。 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本企业的成本。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工程清单项目费、措施项目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税金组成。其计价程序如下:
第十条 工程清单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 措施项目费是指工程量清单中,除工程清单项目费以外,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而需配套完成的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除合同约定外,结算不得调整。 编制标底时,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规定执行。编制投标报价时,措施项目费由企业自行计算。企业没有计算或少计费用,视为此费用已包括在其它费用内,额外的费用除合同约定外,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计日工指有可能发生的,但不能在工程量清单中列入明确数量和工作内容,由发包人指令的额外工程项目,包括完成这些项目需发生的劳务、材料、机具及所有管理费用、利润。 编制标底时,发包人应明确是否将计日工表列入招投标文件中,当计日工表列入招投标文件中时,应按指定名义数量计入标底或投标价总额。编制投标报价时,由企业自行计算单价,按发包人的要求汇总计日工总额。 计日工费用支付按合同约定结算。 第十三条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它包括完成该工程清单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除合同约定外,结算不得调整。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列入工程造价的费用。根据规定计算,按规定足额上缴。 第十五条 税金是指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的费用(含附加费用)。 第十六条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与实际不符时,除合同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核实后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各项费用项目,可根据各地具体规定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增减。 第十八条 合同价款的变更,按合同约定办理。如合同没有约定,应按下列办法调整: (一)合同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参照类似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确定单价。 第三章 定额计价 第十九条 定额是工程按定额计价的规范性文件,它反映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标准。 第二十条 定额计价按表2-1至表2-9表格的规定编制。如需附表2-9,由发包人明确。 第二十一条 标底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参考价,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情况,合理施工手段等进行编制。 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按本条规定的原则编制。 第二十二条 投标报价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中规定的计量规则、计量单位、定额编号及工作内容,施工现场情况,施工设计图纸,参照《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参考价,并自行考虑风险情况等进行编制。 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投标企业成本。 第二十三条 定额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实体项目费、价差、利润、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税金组成。其计价程序如下:
第二十四条 实体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实体项目单位工程所需的定额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之和。 第二十五条 措施项目费是指除实体项目费以外,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工程规范、规程要求必须配套完成的工作内容所需的措施性费用。除合同约定外,结算不得调整。 编制标底时,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执行。编制投标报价时,措施项目费由企业自行计算。企业没有计算或少计费用,视为此费用已包括在其它费用内,额外的费用除合同约定外,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税金和合同价款变更的规定各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八条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项目隶属关系,向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申请行政调解处理,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承(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计价办法条款无效或没有约定计价办法时,按本办法规定的定额计价办法计算。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市政工程量计算规则》属强制性标准,与本办法同时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广东省市政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配套使用。 第三十二条 发包人应将招标文件、工程标书、合同文本及竣工结算等有关资料,按项目隶属关系报送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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