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武建价字〔2006〕20号
市造价管理站关于部分建筑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市建管各站办:
今年3月以来,我市建筑材料市场部分涉及铜、铝、锌等原材料的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其中铜上涨61.5%左右、铝上涨28.5%左右、锌上涨18.5%左右,其涨价风险是一般企业和投标人无法预测的,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合同履约困难、工程停工等现象发生,并有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下降。为维护武汉地区建筑市场的稳定发展,确保工程质量和在建工程项目能顺利进行,避免因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结算纠纷,根据湖北省建设厅鄂建文[2004]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涉及铜、铝、锌等原材料的建筑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的,在总报价中未计取风险系数的工程,建筑材料涉及铜、铝、锌等原材料的价格变化幅度不超过±10%的,不计取价差;超过±10%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双方同意的原则,协商计取价差;在总报价中已计取了风险系数,且合同明确不能调整建筑材料价格的,其价差不予计取。
二、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了建筑材料价格调整方式的,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取价差;双方在专用条款内没有约定涉及铜、铝、锌等原材料的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可参照第一条执行。
三、涉及铜、铝、锌等原材料的建筑材料价差的计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承发包双方认定的实际发生价格或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各时期同类规格、品种的建筑材料市场信息价为基准,由双方重新协商确定涉及铜、铝、锌等原材料的建筑材料价差的调整办法。
四、涉及铜、铝、锌等原材料的建筑材料价差只计取利润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五、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办理工程结算的工程,不在此调整范围之内。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二ΟΟ六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工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