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意见》要求,为加强我市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市村镇建筑工程监管实际,进一步做好质量安全监管,完善监管运行机制,消除施工安全隐患,提升建筑质量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村镇建筑工程监管工作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加强指导与监督;要立即开展对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卫生所、特困户住房等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住房排查工作,每年对村镇建筑工程至少进行两次集中检查。对未经依法审批的在建工程,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完善有关手续并在依法确认无质量安全隐患后,方能允许其复工建设。对依法审批的在建工程,逐一认真检查,凡发现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责令停工进行整改。对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工程,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并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鉴定,确认无质量安全问题后方可允许继续使用。要加强农房改造、扩建、加层、隔断等建设行为的指导与监管,特别要加强城乡结合部、乡村旅游地等房屋租赁行为频繁、建设主体混乱地区农房改扩建的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随意加大门窗洞口、超高接层、破坏承重结构改造建设等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督促农户及时加固处理。
各县排查工作要在3月20日前完成,并对排查结果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和整改计划,责任到人,整改工作要在今年11月底前结束。市建设主管部门将对各县排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二、继续开展日常巡查报告制度
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利用现有的管理资源,进一步扩大管理工作覆盖面,完善县(市)、镇乡和村委会相结合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报告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及其职责;要注重发挥乡镇建设管理员和村委会积极性,由村委会协助对本村农民自建住宅的质量安全进行日常检查;巡查重点放在建设程序、工程设计、工程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上,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乡镇建设管理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农房选址、层数、层高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审核,对农房设计给予指导。实地核实农房“四至”,在施工关键环节进行现场指导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农户,对存在违反农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予以劝导或制止。指导和帮助农户开展竣工验收,对符合规划、质量合格的农房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三、加大服务和指导力度
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筹城乡的原则,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村镇建筑工程管理和服务指导办法,切实做好对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指导。推广农村住宅通用图集、建设技术标准,制定村镇住宅及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服务合同文本等。加强对进入村镇施工现场的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的质量抽检。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主动下乡上门服务,为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并采取巡回技术咨询、送图(书)送技术下乡、典型示范等方式,为各类村镇建筑工程建设提供系列化优质服务。
四、加强宣传和培训
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和省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普及村镇建筑工程建设的基本知识,提高广大农民的工程质量安全意识,引导村镇建筑工程向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结构安全、经济适用的方向发展。加大对村镇领导干部及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领导水平和业务素质。要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管理,指导成立农村建筑工匠自律协会。要发挥农村建筑工匠保障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重要作用,指导农户与工匠签订施工合同,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建立农村建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和公示制度,并由农房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备案。要组织编印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教材,开展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方面培训,提高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水平及从业素质。
邢台市建设局
201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