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造价员:
按照《关于2015年度工程造价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川建价师协[2015]41号)及《关于成都地区(省直属、成都市)造价人员启用继续教育平台的通知》(川建价师协[2015]42号)要求,今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合格后将直接通过“继续教育平台”打印《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不再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中加盖继续教育合格印章。因此,自本年度起不再因“验证记录栏”盖满用完造价员证书换领事宜。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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