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佛山建设局 2013-06-08 16:44:33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新城管委会城市建设管理局,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我局决定对全市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范围

检查对象: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并通过2012年诚信综合考评的招标代理企业(含市外企业驻佛山分支机构,不含顺德区本地企业及办公场所设在顺德区的市外企业驻佛山分支机构)。

检查范围:招标代理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完成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开展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超资格许可范围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为;

(二)代理的工程是否存在虚假招标、招标投标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的行为;

(三)代理的依法应招标工程是否具备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监督部门监管的行为;

(四)委托代理合同是否依法签订,是否存在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行为;市外分支机构,是否存在以自己名义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为;

(五)所代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相关规定,招标工期及控制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恶意压价竞争的行为; 

(六)代理的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公告是否在依法指定媒介发布;资格查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是否由专职从业人员编写,编写人员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七)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款,废标条款的设定是否合法,是否设有抬高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等不合理的条款;招投标的相关程序和时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八)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法组建;是否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履行招投标相关报告和备案手续;是否建立代理成果档案,招标代理资料是否归档,是否齐全;是否装订成册;

(九)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 

检查分为企业自查、市局抽查、总结通报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企业自查。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招标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设在本区的市外企业)进行自查自纠,督促企业将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完成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按照附表《代理招标项目统计表》要求如实填报,并于6月15日前将该统计表报送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18日前将企业报送的统计表集中报送我局建筑市场监管科。企业未按要求填报、漏报或瞒报代理项目的,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第二阶段:市局抽查。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我局根据企业填报的《代理招标项目统计表》,确定部分抽查企业及抽查项目,并由各区局通知相关企业。各招标代理机构接到通知后,按如下要求提交受检项目相关资料(每个代理项目分别提交):

1、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收取证明;

2、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

3、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证明;

4、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和中标人的评价意见、备案资料等。

企业将受检项目的以上资料整理好后,于6月21日前报送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25日前将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集中报送我局建筑市场监管科。我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报送的资料进行检查。

(三)第三阶段:总结通报。检查结束后,我局将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同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存在违法违规的,依法查处。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各区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请于6月10日前报我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二)各招标代理机构要安排专人跟进,积极配合检查,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各企业(分支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6月9日前报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受检企业所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对不配合检查或规避检查、在检查中弄虚作假、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 《代理招标业务统计表》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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