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事厅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本厅政务公开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苏人发〔2006〕25号),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本厅政务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本厅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依法不应公开和保密期限内不可公开的事项除外):
(一)工作内容。包括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工作范围、工作对象、管理权限、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办公电话。
(二)办事依据。包括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人事人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全省人才发展规划、厅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机构(包括地址和联系方式)、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审批结果。
(四)办事的程序和时限。包括办事的程序、时限以及实际办理有关事项需要的时间等。
(五)承诺的重点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
(六)办事的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包括廉政规定、监督办法等。
(七)责任追究办法。包括群众投诉办法和违章违纪的处置措施及结果等。
(八)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项目和依据的调整或取消情况。
(九)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应当主动公开的人事人才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五条 对于由本厅制发或掌握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本厅为信息公开义务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六条 厅办公室负责本厅依申请的政务信息公开的受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向本厅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直接索取,也可从本厅门户网站上下载,并通过递交、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通过“江苏人事”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栏目等形式提出申请。
提出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八条 厅办公室收到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分送厅政策法规处和业务处室办理,负责办理的处室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本规定第八条办理;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九条 对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厅办公室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厅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至本厅相关处室,接到申请的处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第十条 负责办理处室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厅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本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相关处室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厅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厅相关处室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本厅应当无偿提供。
本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加盖本厅办公室印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