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投标申请人及个人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的通知

来源:红河建设信息网 2012-12-15 22:45:26

  红建发〔2012〕406号

  

各县市住建局、招标代理机构、施工企业: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加强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的监督管理,严防弄虚作假行为,确保投标资格审查活动的公平和公正。现就投标申请人及个人参加投标资格审查活动时,如何提交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的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含BT模式),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有限数量制方式的,投标申请人需提交下列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一)《中标通知书》;(二)《施工合同》;(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四)《企业业绩项目基本情况表》。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需提交《个人业绩项目基本情况表》作为个人工程业绩证明。

  二、《资格预审文件》应载明投标申请人及个人需提交的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名称。投标申请人及个人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工程业绩证明材料或者提交的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内容不全,不能有效证明工程业绩真实性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定后,视为无效业绩,不得参与量化评分。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持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并进行核实,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

  四、投标申请人及个人的工程业绩证明材料,须单独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含原件和两份复印件)进行密封,随《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同时送达指定地点。资格审查活动结束后,原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退还,复印件由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取存档。

  五、已加入《合格投标人名录》的施工企业,请及时更新工程业绩证明材料,更新期间,可以纸质形式补充业绩证明材料,名录外的企业,抓紧做好有关材料收集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内容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七、本通知由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alt="" src="http://www.hhjs.gov.cn/images/doc.gif" width="16" height="16" />点击下载(58.5 KB)

 

  附件二:《企业业绩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 < alt="" src="http://www.hhjs.gov.cn/images/doc.gif" width="16" height="16" />点击下载(33.5 KB)

 

  附件三:《个人业绩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负责人) < alt="" src="http://www.hhjs.gov.cn/images/doc.gif" width="16" height="16" />点击下载(34 KB)

 

  附件四:《个人业绩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技术负责人) < alt="" src="http://www.hhjs.gov.cn/images/doc.gif" width="16" height="16" />点击下载(34 KB)

 

  附件五:《个人业绩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专职安全员) < alt="" src="http://www.hhjs.gov.cn/images/doc.gif" width="16" height="16" />点击下载(34 KB)

 

  附件六:《个人业绩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专职质检员) < alt="" src="http://www.hhjs.gov.cn/images/doc.gif" width="16" height="16" />点击下载(34 KB)

 

 

 

  红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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