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法2007〔83〕号

来源:江苏建设厅网 2008-07-30 15:04:04
 
 
关于印发《全省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
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城管局(市容局)、房管局、园林局、市政公用局、建工局、住房公积金中心、连云港市拆迁办:
 
    现将《全省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全省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
                          
 
 
 
江苏省建设厅  
 二○○七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 法制 规划 通知
抄送:建设部  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
                           
 
 
 
 
 
附件:
全省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
 
    根据《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省委、省政府转发的《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结合江苏省建设系统实际,特制定我省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五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富民强省、“两个率先”的目标和江苏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全面建设“法制江苏”和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江苏建设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五”普法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含建设、规划、城管、房管、园林、市政公用、建工等,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治理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进一步提高;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建设系统公务员队伍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建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建设领域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所提高,能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
  “五五”普法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江苏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目标和建设系统中心工作,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项任务,服务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于建设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要把服务群众、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宣传内容上,要紧紧围绕建设领域存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选择群众最需要、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重点;在宣传方式上,选择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努力拓展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鼓励、支持和引导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的开展;在宣传效果上,要以群众对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接受和运用程度作为评价的尺度。
  ——坚持开拓创新。“五五”普法与我省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同步实施,全省将步入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工作主动性。要针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创新工作形式,积极探索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内在规律,探索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的新途径。
  ——坚持注重实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综合运用多种宣传教育方式,重视从实际出发,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在认真分析本地区、本行业特点的基础上,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要在全省建设系统进一步形成学习贯彻宪法的热潮,进一步学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使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提高宪法意识,培育和强化国家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都要按照宪法的要求,审视、检查自己的工作是否认真贯彻了宪法的根本原则,是否忠实履行了宪法赋予的职责;按照宪法的要求,切实解决建设领域影响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二)深入学习宣传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强化责任意识,转变职能,转变管理方式,转变工作作风。要积极向群众宣传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深入学习宣传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城市规划法》及省实施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宣传教育,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格规划和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强建筑节能、城市节水、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把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作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目标,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落实节约资源的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并且常抓不懈,切实抓出成效。
  (四)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大力开展城市房屋拆迁、物业管理、住房公积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出租汽车管理、信访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民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五)深入学习宣传规范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加强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宣传教育,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整顿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服务。深入开展以打击规避招标、假招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法制宣传教育,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建立规范建筑市场的长效机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与治理商业贿赂等专项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等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治理。
  (六)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依法治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认真制定依法治理规划,确定阶段性工作计划,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要积极探索推进行业依法治理的实践形式,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
  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程序,强化行政行为监督。要进一步完善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建设行政执法体制。要围绕城市房屋拆迁、房地产市场调控、出租汽车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七)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在建设系统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要将“法律进工地”主题活动作为建设系统“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针对农民工的法律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引导农民工学习法律知识,遵纪守法,逐步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继续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
  三、对象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要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和考试考核结果以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于不学法、不懂法的干部,不能提拔重用。要积极推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
  (二)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培养公务员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继续推进公务员年度法制学习培训和考试工作。公务员每年自学法律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公务员学法用法情况要定期检查,同时列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公务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加通用法律法规的考试,考试成绩登记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考试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执法工作相关的公共法律法规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执法证件。省建设厅将从2007年开始,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考试,今后每年还将组织新出台法律法规知识的更新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暂停其执法活动;补考不合格的,由法制部门收回执法证件或者公告作废。各市建设主管部门也要及时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新颁布的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的培训。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建设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和执业水平。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结合企业管理工作需要,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和培训,努力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要有一定比例的法律知识内容。
  (五)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建设领域用工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用工单位要将农民工法制教育作为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建立农民工学法用法制度,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及民主管理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满足农民工的学法需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加强面向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的同时,要加强对用工单位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继续探索开办民工学校,创新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江苏建设系统“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五五”普法规划,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五五”普法的宣传动员工作,广泛动员,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至2010年。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要制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年度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五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2008年省建设厅将对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划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组织各地交流经验。
  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由省建设厅组织考核验收,并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加强领导,健全普法工作机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五五”普法工作的领导,健全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明确领导职责,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年度工作总结部署、阶段工作检查督促等制度;要建立健全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五五”普法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安排“五五”普法专项经费,保证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力解决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在人员、教材、经费、设施等方面的困难,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条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本行业、本单位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力戒形式主义,讲求实效;逐步建立法制宣传教育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开展“五五”普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工作。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学习培训活动,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素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建立法制宣传教育人才资源库,吸纳社会法律人才,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进一步发挥法制宣传教育讲师团的作用。
  (三)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政务网站要努力成为群众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律咨询、获得法律帮助的重要途径。要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法律援助、法律宣传图片展览等活动,在街道、公园、风景名胜区、地铁及公交车站等公共场所建立固定和流动的法制宣传栏(牌)等设施,利用“12319”热线等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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