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评选2006-2007年度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先进机构及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局:
为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和管理水平,树立典型,表彰先进,经研究,决定开展2006-2007年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先进机构及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参选机构为
二、评选时间安排
(一)各检测机构及个人对照评选标准进行自评,于
(二)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核查和筛选,并签署初审意见,
(三)2008年1月底前,省质监总站组织对初审通过的检测机构及个人进行复核评审。
(四)2008年2月上旬,省质监总站将评选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并报省建设厅审批。
三、评选标准
(一)先进机构评选标准:
1、严格按照建设部141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开展检测活动;
2、严格按照资质(备案)核准的检测项目范围承接检测业务,在省、市各级飞行检查和监督检查中未被通报批评或记不良行为记录;
3、严格执行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见证取样送检、密码制度、建设方委托、样品留置、不合格报告上报等管理规定;
4、使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检测软件;
5、采用“两块”数据自动采集、传输系统;
6、远程监控通过验收。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标准
1、熟悉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
2、在检测岗位工作3年以上;
3、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能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爱岗敬业,求真务实,不断创新;
4、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无经查实的被投诉记录和违法违纪行为。
四、申报资料
检测机构和个人应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在自评的基础上,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资料包括:
(一)先进机构
1.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先进机构申报表》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资质(备案)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4、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5、检测机构自评资料;
6、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二) 先进工作者
1、《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先进工作者申报表》1份;
2、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3、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
以上资料应分类装订成册(A4幅面)。
五、评选程序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检测机构和个人的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等进行审查筛选,签署初审意见,将汇总材料上报省质监总站。
(二)省质监总站组织对推荐的检测机构和个人进行复核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
(三)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上报省建设厅审批并将结果正式公布。
六、表彰与奖励
(一)对于获奖的检测机构,由省建设厅进行表彰,授予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先进机构”称号、颁发证书,荣誉称号保持二年,并在网上公布获奖检测机构的名单。
(二)对于获奖的检测人员,由省建设厅进行表彰,授予“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荣誉称号保持二年,并在网上公布获奖检测人员的名单。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获奖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获奖检测机构可以在宣传广告上展示获奖标识,并注明获奖时间。
七、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此次评选表彰工作影响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评选工作,严格按评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审与上报工作。各检测机构要积极参与到评选工作中,通过开展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检测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要从严要求。各地要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先进机构及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结合实际开展工作。严格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信用等级A级的检测机构优先推荐。先进机构的推荐比例不超过全省检测机构数量的20% ,原则上南京、苏州两市各推荐3-5家,连云港、宿迁两市各推荐1-2家,其他省辖市各推荐1-3家。先进工作者的推荐比例按不超过各地区技术人员总数的2%上报,一线优秀技术人员优先推荐。
三要准确填报。各地区要按照今年评选工作总体部署,认真做好各类先进申报表的填报工作。各类材料要求内容真实、重点突出、文字简练、表达准确。申报各类先进的机构和个人,可登陆“江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的“下载园地”下载相应的表格。
八、其他
联系人:顾颖、季玲龙,025-83246709、83718300(传真)
地 址: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南京市虎踞北路10号3栋5楼,邮编:210013)
附件:1、《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先进机构申报表》
2、《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先进工作者申报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抄送: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各省辖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