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建字(2011)25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管发〔20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已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逐条进行自查,认真抓好整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落实《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聊城市建筑建材管理处是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全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及市场行为实施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质量监管。
三、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要引导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并定期对生产企业及新设立企业落实《管理办法》情况做出评价,作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年检、升级和资质审批的依据。
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