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淮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淮南建设工程信息网 2011-04-28 17:07:07

  建管安[2011]45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安装和租赁单位:

  现将《淮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淮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恶性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充分暴露出在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中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为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落实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职责,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未经备案及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

  2、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3、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持有产权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必须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未办理备案手续、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降低设备安全指标,擅自减少安全设施、擅自改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严禁随意加工制作、擅自使用非原制造厂家制造的附着装置。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基础验收。安拆方案(含基础施工及计算书、附墙)、防护方案、应急救援预案、相关附件资料等应齐全有效,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定位、安装、拆卸和工程主体附着点所需的施工条件。

  5、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安装资质,严禁出具已盖章的各种空白表格;严禁超资质范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任务。

  外地进淮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必须履行进淮备案手续,取得《进淮施工企业备案登记意见书》后,方可从事安拆作业。

  6、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手续前,应将《淮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所要求的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在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前2个工作日内将《淮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淮南市建筑起重机械按拆审查表》报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未告知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得实施安拆作业。

  起重机械的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应由同一家安拆单位完成。安装作业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出具安装自检证明。

  7、建筑起重机械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建设、监理、安装、出租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应有量化的验收记录、验收结论,各验收方应签字、盖章。使用单位在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同时提交《淮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所要求的相关资料。所发放的使用登机牌应固定于该设备显著位置备查。

  8、在用建筑起重机械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检测:⑴使用期超过一年的 ;⑵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 ;⑶大修后 ;⑷发生设备事故或遭受自然灾害后。

  9、安拆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现场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顶升、附墙)的全过程作业,严格落实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使用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必须到场检查(旁站),进行全过程监控。附墙、顶升须经各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0、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完善档案管理资料,切实履行设备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筑起重机械1~6台,宜配备1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6台以上,宜配备2名及以上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11、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可与设备安拆单位签订委托定期检查合同,定期(塔吊每月不少于一次,施工升降机每月不少于二次)对设备的受力构件、主要连接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传动润滑、电气等部位进行检查,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杜绝设备带病运转。在我市承接安拆业务的单位不得拒绝施工单位的设备定期检查委托,应将检查结果及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检查不认真、不及时,造成后果的承担连带责任。

  12、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审核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材料,审查安拆方案,对安装和拆卸环节实行旁站监理,核实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各类证件,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上岗人员资格进行核查,对建筑起重机械重要部位进行检查,做好记录,督促并参与做好验收工作。

  13、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属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之一,各方责任主体应加强监控、管理。在学校、幼儿园周边、社区和商业区等公众聚集场所、城市主干道两侧以及旅游景点的建筑起重机械,定位要慎重,安全距离须符合相关规定,防护措施要到位,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管。

  14、龙门架、井架等物料提升机应在24米及以下的建筑中使用,不得在小高层、高层建筑中使用。

  15、本《规定》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附:1、《淮南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拆审查表》(略)

    2、《淮南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拆单位相关人员登记表》(略)

    3、《淮南市建筑施工升降机基础验收表》(略)

    4、《淮南市建筑施工升降机综合验收表》(略)

    5、《淮南市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基础验收表》(略)

    6、《淮南市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综合验收表》(略)

    7、《淮南市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附着锚固综合验收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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