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节能科技进步,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和限制禁止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33号)及《关于限制使用外墙保温砂浆及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徐建发〔2009〕39号),现就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淘汰使用外墙保温砂浆,加强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民用建筑工程中全面淘汰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包括:胶粉聚苯颗粒保温砂浆、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无机矿物轻集料保温砂浆等,凡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节能工程分部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开始施工的,不得再使用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已经开工但未完成的,施工单位应在2010年1月20日前报市建设局科研设计处,并由原提供保温砂浆单位在2010年1月30日前到市建设局科研设计处申请备案延期,未经批准备案延期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必须重新委托设计单位变更节能设计,改用我省推广使用的其他建筑节能保温系统,优先推广采用外墙自保温系统;并报市施工图审查中心重新审查。
二、我局对保温砂浆类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备案已于2009年12月31日全部到期。
三、各建筑设计单位、市施工图审查中心,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开展节能设计的变更和审查工作。要严格执行《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和《江苏省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要点》的要求,建筑节能设计应参照《江苏省建筑节能材料热物理性能参数表(试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降低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标准。
四、施工单位在采购外墙外保温材料及进行施工时,不得再使用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
五、各监理单位不得允许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及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对符合要求的建筑节能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配套材料的进场复试,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建筑节能验收规程;对达不到检测数量要求,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及构成系统,应要求退场;并在48小时内向市建设局建筑工程处报告(电话:83908065、83908066),监理不得组织节能专项验收。
六、各节能检测机构,不得对用于建筑工程的外墙保温砂浆系统进行检测,不得对工地送样的未经备案或备案已过期的建筑保温材料及系统进行检测。
七、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检查及工作巡查中,若发现在建工程节能分部,仍然使用保温砂浆的应立即下发停工通知,监督保温砂浆材料退场,不得同意组织专项验收。
各级建筑工程监督执法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加强检查、巡查力度,对违反《办法》规定,拒不整改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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