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编码: [ 青建科〔2010〕33号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根据《青海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现对全省在建工程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城镇行政区域内在建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伤病人和其他有特殊需求的社会成员较集中的工作、学习、生活、康复、娱乐场所等,都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同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二、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应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等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包括无障碍标志),重要部位必须附有文字说明和图纸表达。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无障碍设计进行严格审查,对缺少无障碍设计或设计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应责成设计单位改正。未按照《设计规范》要求建设的项目,不得参加勘察、设计、施工等各类评优活动。因设计原因导致无障碍设施建设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无障碍设计文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或取消无障碍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无障碍建设,不得降低标准,放松对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不得图省事,偷工减料。监理单位应认真负责,对不符合图纸和规范要求的施工行为及时纠正。凡因擅自降低要求、偷工减料、漏项等原因造成无障碍设施建设不规范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通知下发后,所有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都要抓紧进行自查,及时整改。
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以及包括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等内容。无障碍设施建设应作为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之一。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目前在建工程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进行重点排查,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无障碍设施不落实的,必须立即责令整改。
五、各相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完善细节,力争把所有工程都建成无障碍标准示范工程。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