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议纪要〉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 2008-07-28 14:58:45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专业厅、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议纪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一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的申报渠道。
    一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的申报、汇总按照属地原则,由申报人(即建筑业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直接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报资料后,会同市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报送的材料是否完整,并核对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于4月12日之前将合格人员的申报资料汇总后上报我厅。
    二、一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实行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一)关于网上申报。
    1、申报人必须通过“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该软件在建设部的“中国建造师网”上,网址为:www.coc.gov.cn)进行网上申报。
    2、申报人网上申报资料一经上报,将直接进入省级审核系统,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需进行网上审核。
    3、申报人为建筑业企业的,可直接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的身份认证锁进入“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申报人为勘察设计单位的,需购买“建造师申报审核锁”,方可进入“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购买“建造师申报审核锁”的单位,请与我厅建筑业处联系,联系人为:蔡曙光;联系电话为:0571-85068043。
    (二)关于书面申报。
    1、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证明材料》(简称《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2、《申报表》必须通过“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填写,并统一用A4纸打印。
    3、证明材料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第二条第(二)款要求提供,其中“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证书”除需提供申请人的职称证书外,还需提供申报人对申请人的高级技术职务聘用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一律用A4纸复印,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4、申请人(即建筑业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申请一级建造师资格者)将《申报表》签名后连同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送申报人,由申报人对申请人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后,在《申报表》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情况属实,同意推荐”。申报人在报送书面材料时,应提供一份汇总表(详见附件2),对申报人进行排序,并将每个申请人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分别装入档案袋。
    三、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本地申请材料的受理与汇总上报工作。
    (一)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报人书面申请材料,并会同市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申报人的身份证(或军官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返还申报人,其余证明材料原件暂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保管备查,考核认证结束后返还申报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单位的申请人按其资历、业绩等条件进行排序。
    (二)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我厅的申报材料如下:
    1、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人员推荐意见函;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3);
    3、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和EXCEL文档电子表格一份(附件4);
    4、申请人的《申报表》(一式三份)、
    5、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关于其他问题的说明。
    1、因申请人使用曾用名导致身份证姓名与其他证明材料不一致的,需在证明材料中另附户籍管理部门(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工程业绩的规模、质量验收情况在证明材料中不能确认的,可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
    3、项目经理单位变更前的工程业绩,应提供原单位的业绩证明材料。如果原单位的证明材料不全且原单位又拒不出具证明的,可由申请人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4、《各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中未涉及的专业工程不能作为申报人的工程业绩。
    一级建造师的考核认定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抓紧时间通知建筑业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并会同市级人事部门认真做好一级建造师的考核认定工作。
    附件:1、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2、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议纪要〉的通知》
    3、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
    4、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
    
    
    
    
    
    
浙江省建设厅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