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来源:丹东工程造价信息网 2008-10-08 16:25:40
丹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丹建发[2007]45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

   

    为规范和完善建筑市场合同管理,强化诚信和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建设,加强建设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及履约跟踪管理,提高合同备案率、履约率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率,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行为,遏制建筑市场合同纠纷及拖欠工程款,引导企业履约行为良性发展,营造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就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等事宜通知如下:

1、各建设工程项目无论是总承包、专业承包还是劳务分包都应采用相应的国家统一合同文本,即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1 999一021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一2 003—021 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03—0214),签订施工合同。

2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要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时限为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即“阴阳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项目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应按招、投标文件和总承包合同中承包范围和工程分包相应条款要求签订,并实行总承包二级备案管理制度。

3、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处罚。发、承包双方以中标通知书中中标价确定合同价款。

 4、工程造价应按照建设部107号令Ⅸ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计价,且严格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参与招投标报价活动。发、承包双方应按中标通知书中中标价确定合同价款。

5、鉴于合同是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的主要依据,发、承包人应按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通过合同搞好工程合同价款、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其结算办法、调整和索赔的方法、程序、时限和结算争议处理事项的约定,统一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6、合同备案后,发、承包双方应加强履约阶段的签证、变更管理,建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合同相关档案资料,强化索赔管理。

 7、为强化城信体系建设,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阶段实施跟踪管理,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对发、承包双方不按合同履约的不良行为将通过媒体予以公告,并告知招投标管理部门。对发包人作为信誉缺陷、无诚信单位凭证,对承包人作为招投标活动评标扣分条件之一。情节严重的,发、承包人不得参与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跟踪管理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建立长效机制并落实责任人。对责任人进行行风监督,监督电话:  2398180。

9、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合同争议及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处理工作。对于违规的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专业人员将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10、建设项目的工程款应由发包人按合同文本封底所提供的承包人开户银行、帐号支付工程予付款、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价款,不得直接进入项目管理机构财务。对于工程款直接进入项日管理机构财务的挂靠行为,将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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