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

来源:江苏人事网 2008-10-06 15:27:07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批指南

  一、范围对象


  (一)经省编制、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二)在我省申请设立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三)外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我省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经省人事厅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
  (五)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二、设立条件


  (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条件: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江苏省人才服务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条件:
  1.中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我省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外方出资者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江苏省人才服务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注册资金不少于30美元,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对港澳服务提供者不作股权比例限制条件,并允许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4.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5.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1.经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
  2.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3.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分支机构所在地审批机关颁发人才服务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1.经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
  2.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分支机构所在地审批机关颁发人才服务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参照执行。


  三、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现场提交书面材料,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提交材料


  (一)事业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交正式行文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申请书》; 
  2.已登记的提交登记部门颁发的证照(副本)及复印件,未登记的提交登记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
     3.专职工作人员的《江苏省人才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书》及复印件;
     4.服务场所证明及复印件(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作专门说明);
  5.资金证明及复印件;
     6.工作章程和制度;
     7.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提交可行性报告、合资各方签订的协议、章程以及合资各方开展人才中介服务3年以上的资质证明、信誉证明。


   (三)外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
     2.外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原审批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证明;
     3.外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证照(副本)、章程复印件
     4.分支机构已登记的提交登记部门颁发的证照(副本)及复印件,未登记的提交登记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
     5.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江苏省人才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书》及复印件;
     6.分支机构服务场所证明及复印件(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作专门说明);
     7.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经省人事厅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分支机构已登记的提交登记部门颁发的证照(副本)及复印件,未登记的提交登记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
     3.分支机构所在地审批机关颁发的专职工作人员人才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书》及复印件;
     4.分支机构服务场所证明及复印件(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作专门说明);
     5.工作章程和制度。


  (五)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参照执行。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  按照要求接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审核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提出拟办意见,报厅领导审批。
  (三)决定  审批同意的,事业单位申请或经省人事厅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文批复;企业、  非企业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发放《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审批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经审批同意的,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四)公告  在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公告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信息。


  六、办理时限
  受理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审批同意的,10个工作日内行文批复或颁发、送达《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20日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七、承办部门
  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市场管理部
  承办人:陈斌    联系电话:025-83238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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