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红河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结算规程》(试行)

来源:红河工程造价之窗 2008-10-05 17:30:47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设局文件
 
 
红建发[2006]33号
 

 
关于印发《红河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模式下结算规程》(试行)的
 
通  知
 
 
 
各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2006年3月1日起,我州建设工程正式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为确保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红河州建设局组织编制了《红河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结算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红河州标准定额站联系。
 
     附:《红河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结算规程》(试行)
 
 
 
 
二00六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结算规程△            通知         
抄报:陈霖副州长、省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抄送:各审计事务所、州财政局评审中心     (共印40份)
红河州建设局办公室                2006年2月20日印
打字:王艳梅                   校对:王云峰
 
 
 
 
 
红河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模式下结算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利益,确保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云建标[2003]668号)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拦标价及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投标报价。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结算,是指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价格。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造价,是固定单价模式的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价格是竣工验收实际发生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其它项目工程量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经验收确定的工程量清单数量与承建单位投标报价时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乘积之和加上税金及规费。
     第五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工程结算所指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是指按建设单位招标时公开发布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格式及其工程数量加施工过程中增减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其工程数量。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结算所指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指按建设单位招标时公开发布的措施项目清单格式及其所列的措施项目减去施工过程中经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确实不需发生的措施项目,加上因项目的特殊性,招标时招标人未能充分考虑,而施工过程中又必须采用才能完成拟建项目的特殊措施项目。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结算所指的其它项目清单是指按建设单位招标时公开发布的其它项目清单格式及其所列的其它项目清单,加减根据施工过程的实际情况增减的其它项目,结算时其它项目清单中预留金项目要根据施工过程的实际增减变更情况,对应结算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零星工作项目表进行增减调整。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结算所指的零星工作项目表是指按建设单位招标时公开发布的零星工作项目表格式加减施工过程中签证的零星工作量。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结算清单工程量以招标时招标人公开发布的清单工程量为基础加减施工过程中增减变更的清单工程量、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其数量作为结算工程量。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原有清单项目的结算综合单价以承建单位中标报价书中所列综合单价为工程量清单结算综合单价,变更或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建设单位批准的或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审批的综合单价作为工程量清单结算综合单价。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设计变更及签证管理工作,注重签证的有效性、及时效性,特别要加强对变更或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综合单价变动的主要因素有新增加的清单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设备规格型号、材质变化,人工、机械、材料设备价格变动超过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规定浮动幅度等。
     第十三条 新编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变更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编制原则要按承建单位投标报价书中的综合单价编制原则进行编制,投标报价书中综合单价所取的人工、机械、材料设备价格、管理费、利润的比例不得调整。
     第十四条  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相应调整措施项目单价。人工、机械、材料设备价格变化超过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幅度应相应调整零星工作项目单价。
     第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结算审查所需提供的资料:
     (1)施工承包合同;
     (2)工程量清单中标报价;
     (3)竣工图纸;
     (4)变更签证资料;
     (5)材料设备价格确认通知;
     (6)变更或新增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确认通知书;
     (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8)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程定额测定费的缴纳证明材料;
     (9)施工合同价备案表。
     第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结算审查时,凡不能提供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缴纳材料的不得计取此项费用,凡不能提供工程定额测定费缴纳证明材料的此项费用不得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定额管理部门缴纳。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二00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同类型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