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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建建字[2007]321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太原市政管理局、大同市市政公用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认真开展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7]60号)和《关于开展既有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建办质电[2007]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扩大范围,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今年以来,我省已发生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3起,死亡2人,重伤1人;城市基础设施运营安全事故1起,死亡3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市要针对今年我省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形势,吸取湖南省凤凰县“8.13”堤溪大桥工程整体垮塌事故的教训,把前一阶段建筑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扩展到全建设系统。
各市要在抓好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同时,对各市在建的城市桥梁、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运营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重点要根据建办质电[2007]64号文件要求,在9月、10月利用两个月时间,开展一次对既有城市桥梁安全隐患的排查活动,加强建设系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高度重视起来,切实落实下去。
二、认真搞好综合执法大检查,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
要对照8月8日至17日的全省综合执法大检查时所提出的问题,结合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实施整改阶段的要求,落实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制度、企业季度检查制度、项目旬检制度,对辖区内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认真分析、仔细研究,在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到来之前,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整改。
三、加大建设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要严格执法,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按规定处罚,对严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且拒不整改或停工的企业,按规定提请省厅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平稳运行。
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对既有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合理安排、认真进行总结,推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
各市于10月15日前将本市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既有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总结,以及《城市桥梁安全状况登记表》(附表1)、《城市桥梁安全状况汇总表》(附表2)、《城市桥梁安全管理与养护情况调查表》(附表3)随总结材料一并以正式文件报省建设厅安全站,电子文本报至jsaq@sxjs.gov.cn。
联系人:温晓晶
联系电话:0351-3580075 13603511186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
关于认真开展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质电[2007]6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交通委,上海市建设交通蚕,天津市建委,重庆市建委、市政管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
2007年8月13日16时40分左右,正在建设的湖南省凤凰县堤溪大桥工程发生整体垮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初步查明64入死亡、2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曾培炎副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要求有关方面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结合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近年来,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于好转,但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仍时有发生,特别是今年以来先后发生北京“3.28”地铁工程塌方、成都“‘4.9”屋檐垮塌、山西运城“5.20”污水厂中毒等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这说明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亟需加强。为此,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交通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南省凤凰县“8.13”堤溪大桥垮塌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交公路发电[2007]00801号,简称“三部门通报”),从接到本通知之目起,对辖区内城市桥粱、地铁、大型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等工程的建设和使用(运行)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排查的重点:
一是在建的城市大跨径桥、踌江(河)桥、大型立交桥、地铁工程,以及超高超限、结构形式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特别要对在建的城市桥梁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质量安全评审。要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查,查工程建设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查施工工艺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查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图纸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并经施工圈审查,查工程实体质量尤其是结构强度是否符合标准规范。查施工现场边坡基坑支护、脚手架工程、塔吊拆卸、施工用电、垂直运输设备簪关键部位是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
二是既有城市桥粱、地铁、大型公共建筑、建筑幕墙以及危旧房屋的质量安全状况。特别要组织力量对使用年限长、荷载标准低、交通流量大、存在结构隐患的城市桥粱进行安全检测,并按照《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城市桥粱定期检测和养护维修制度,建立健全城市桥粱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三是城市供水、排水、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状况。要认真检盎有关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管两是否存在老化破损和事故隐患,有关单位是否制订了必要的抢险维修方案,并制定了应对事故灾害的保障措施。
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做到边壹边改,把差改工作贯穿于隐患排查的全过程。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各地要结合先期部署的建筑施工安金专项整治、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喜执法检查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安全隐患排蜜工作。
排查工作结束后,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三部门通报”的时间要求尽快将排查情况书面报建设部。在各地开展排查整改的基础上,建设部将组织督查,督查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落实责任.全面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监管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署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严格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推动建设系统安金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一要加强建设工程监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依法开展工程招投标,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遵守工程建设规律,合理确定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盲目拾工期、拾进度。要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设计方案进行必要的安全专项评审和优化。要督促施工单位特别是总承包单位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强化安全防护措施,认真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加强进场材料检测,严禁偷工减料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要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认真贯彻《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全面履行监理职责。
二要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监管。各地要加大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日常运行维护,及时淘汰、更换老旧落后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提高设施设备的安全水平;强化相关人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服务和安全运营。同时要按照防汛防灾的要求,全面落实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保障措施。切实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三、强化应急管理。妥善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各地要制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顶案演练,不断提高与安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组建和充实专业抢险救援队伍,配备专业人才和设备、器材,充分发挥专家罄询作用,提高应急处置水平。要强化应急培训教育,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应急管理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险情。要坚持科学抢险、安全施救的原则,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制定合理的抢险救援措施,精心组织拾险救援,确保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要加强安全源头治理,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依法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加大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建设单位明招暗定、肢解发包、指定材料供应商,施工单位挂靠资质承包、超越资质承包、非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依法查处生产安全事故,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要严肃追究事教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依法对其实施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停止执业不予注册等处贸。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要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既有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建质电[2007]6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交通委,天津市建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建委: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职电[2007]16号)、《交通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南省凤凰县“8.13”堤溪大桥垮塌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和建设部《关于认真开展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7]60号),切实做好既有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确保城市桥梁的安全运行,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排查的范围和重点
1、排查范围:全国县级以上(舍县级)城市中巳投入使用的各类城市桥梁。
2、排查重点:I至Ⅲ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即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的桥粱、城市快速路网上的桥梁和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特别是使用年限长、荷裁标准低、交通流量大、存在结构隐患的城市桥梁。
二、排查的依据和耍求
l、排查的法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粱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
2、排查内容和要求:
一是,排查城市桥梁实体的安全隐患。要全面检查包括桥面系、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等桥梁各部位的安全状况,特别是要检查桥梁主要构件的完好情况。对使用年限长、荷载标准低、交通流量大、存在结构隐患以反完好状态等级(BCI)为D级和E级的城市桥梁,要组织力量进行一次特殊检测,对其可靠性作出评估。对桥梁的检测特别是进行荷载试验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承担,并制订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发生荷载试验事故。
二是,排查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工作隐患。检查相关单位是否按照《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养护维修、应急预案、技术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制度。
在开展排查工作时,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桥粱安全状况登记表》、《城市桥梁安全状况汇总表》和《城市桥梁安全管理与养护情况调查表》(附表l、2、3)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填报城市桥梁安全状况信息资料。
三、安全隐患整改要求
各地在开展排查工作中,要认真记录、如实填写桥梁安全状况信息数据,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做到边查边改,把整改工作贯穿于排查的全过程。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拒不整改或在排查工作中疏忽大意、弄虚作假并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督查与抽查
建设部将从9月中旬起,组织督查组到部分省市进行督查,推动各地的隐患排查工作;11月份还将组织检查组到各地进行抽查,检查各地的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质量。督查与抽查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材料报送和工作联系要求
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于2007年10月底前将排查整改情况总结材料(纸质及电子版)、城市桥梁安全状况信息资料(即附表1、2、3)电子版报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和城市建设司。
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一名负责桥粱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联系人(处级干部),并于9月10日前将联系人姓名、单位、职务、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等报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和城市建设司。
建设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质量安全司:索欢,电话:(010)58933041,58934464(兼传真),13671267829。
城市建设司;严盛虎,电话:(010)58933981(兼传真),13910654629。
附表:1、[《城市桥梁安全状况登记表》及说明]
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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