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来源:忻州建设信息网 2008-09-28 08:47: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的名称是:忻州市建筑业协会(Xinzhou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属行业协会,由全市建筑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介机构以及与建筑业相关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会员和行业服务,传达贯彻政府的政策法令,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行业全面发展,促进城市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忻州市建设局、业务主管部门忻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忻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忻州市长征西街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筑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调查研究建筑业的发展方向和应对措施,为政府提供建设性意见,为企业提供指导,推动本市建筑业不断深化改革。
      (二)维护本行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建议和意见,及时传达政府的有关方针和政策,沟通本行业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
      (三)加强行业管理,配合政府做好行业内企业资质审查,技术等级考评,注册登记等工作。协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协调行业内部的竞争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制定行规、行约,依据行规、行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约束业主的不规范行为,并监督执行。
      (四)开展信息咨询服务。积极提供有关的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利用忻州工程建设信息网收集和发布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有关信息。
      (五)进行本行业新技术、新工艺、优质工程的表彰,并向各级政府部门推荐。
      (六)积极开展各种技术、业务培训活动,协助会员单位进行技术、管理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企业的人员素质。
      (七)促进交流,发展同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八)承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只吸收团体会员,特殊情况可吸收名誉会员、特邀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企业法人住址在忻州市并依法取得从事建筑活动所需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中介服务,以及为此相关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在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协会保护。会员有向协会提出建议、反映意见、请求帮助和批评监督等权利;
     (三)优先在忻州工程建设信息网发布企业信息。
      (四)优先获取协会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五)参与协会管理,有权审议协会的工作,向协会工作人员提出建议和批评;
      (六)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七)对协会的活动和经费开支有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协会章程及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忻州市建设局和忻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协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理事由协会商请行政主管、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经理事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侯选人应是从事建筑工程管理的干部或学术有见解、工作上有成绩的专业人员和学者。
理事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便担任理事职务的,需要更换时由原单位推荐并与协会协商后进行增补。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人,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忻州市建设局和忻州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忻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协会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其人选由会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在正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协会秘书处作为常设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一般财务支出由秘书长签字,重大支出由会长签字,特大支出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建设局审查同意,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建设局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8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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