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建设网 2008-07-15 16:45:58

各区县建委、安监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最近,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2005]135号),对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进入8月份以来,我市建设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现就落实《紧急通知》部署和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建设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7月6日,市建委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建质安[2005]675),从2005年7月30日起,在我市承揽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凡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依法对已经确定的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擅自发证的,要追究发证人员的法律责任。各区县建委、安监局要定期联合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开展专项检查,检查情况汇总后报市建委和市安监局。
    二、加强项目审批许可后的动态监管
    按照谁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原则,市、区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建设项目履行建设程序和项目审批许可后的动态监管,凡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要坚决停工,并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严厉查处;已经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对其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动态监控,当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要督促企业立即停工整改,达标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坚持对建设安全薄弱环节定期开展专项治理
    各区县建委要认真分析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针对施工现场基坑坍塌、高处坠落、触电、火灾、物体打击等事故高发类型,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管措施。要加强日常巡查,定期开展安全专项治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对企业和项目经理严厉处罚。要根据不同季节安全生产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技能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四、认真执行建设安全标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各施工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建设安全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标准,切实抓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抓好五项管理。
    一是加强施工现场用电管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要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室外电气线路应采用电力线缆埋地敷设并做好标识。室内电气线路均必须架空敷设。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控制2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动力线路与生活区、办公区照明线路应分路敷设,动力和照明电箱不得混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
    二是加强深基坑开挖和支护的安全管理。基坑开挖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放坡或设置固壁支撑,固壁支撑应经过安全验算并随挖深增加。基坑内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按照现场实际情况做好降水。基坑、沟槽边缘必须设置不低于1.2米高的防护栏杆和夜间警示灯,人员上下应走马道或梯子,严禁蹬踏固壁支撑上下。
    三是加强防高处坠落安全管理。高处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有关规定,洞口、临边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护措施,挂设安全标志,同时还应满足《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程》关于洞口和临边防护的有关要求。室外气温在摄氏36度以上时,停止高处作业。
    四是加强防机械伤害安全管理。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桩机、塔吊、提升设备所配置的附属设备及安全制动器和保险装置等必须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如遇有大雨、雪、雾和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作业。塔吊安装和拆除作业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队伍完成,禁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五是加强防火和防煤气中毒安全管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用房,以及临时设施使用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消防规范要求,且设有防火通道和吸烟室,场内严禁吸烟。施工现场必须按照防火要求设置消防器材,高层建、构筑物随层设置消防水源管道。农民工宿舍冬季禁止明火取暖,严禁室内私拉电线使用简易电器设备。
    特此通知
    附: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点此附件名浏览)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质量处

                                                            二〇〇五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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