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建造咨〔2002〕004号
各会员单位:
为了贯彻建设部第75号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继续教育的意见,规范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造价工程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建设部第75号部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继续教育的意见,规范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造价工程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造价工程师为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所进行的岗位培训、专业教育、职业进修教育等的学习与研究。
第三条 造价工程师应当不断接受继续教育,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造价工程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第四条 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有关要求,采用合适的继续教育形式,合理确定继续教育的内容。
第五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造价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考核工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以下简称“省价协”)负责全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考核工作。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国家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 项目的决策与管理、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三) 国际工程规则及惯例;
(四) 执业所需的其他知识与技能,如计算机辅助工程造价管理等;
(五)与执业相关的其他法规。
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不同专业对象及其专业需要确定。
第七条 继续教育一般应当采用以下形式:
(一)参加“中价协”组织举办或认可的各种培训活动;
(二)参加“中价协”认可的有关大专院校的专业课程进修;
(三)参加“中价协”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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