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机关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近期工作安排的通知
建法研函[2004]6号
部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建设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精神,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准确的贯彻实施,经部贯彻实施许可法领导小组研究批准,现将近期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做好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核对和规范管理工作
有关司局要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抓紧对《建设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初步结果》中,拟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期限、实施主体和收费情况等进行核对和规范,做好按法定程序公告和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准备。
1.清理、 核对、调整和确认拟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期限。对于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项目,重点是对由部门规章规定的具体条件、期限进行核对和确认,对其中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内容要进行调整;尚未明确规定具体条件、期限的,要予以明确。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项目,要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明确条件、期限,以备统一纳入决定公布。
2.清理规范拟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主体和收费情 况。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委托或授权其他机构实施的项目,必须收回;确需由其他机构协助办理的项目,必须通过内部化的运行方式实施,7月1日以后,协助办理的机构不得直接面对许可申请人。有合法收费依据的项目,要对收费标准予以核对确认,并提供依据原件;凡无合法收费依据的项目,7月1日以后必须坚决停止收费。
3.建立和完善拟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的具体工作程序和 制度规范。对于由部机关直接实施行政许可项目,主管司局要逐项明确从受理许可申请到送达许可决定的具体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规范;对于主要由地方实施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主管司局要了解和掌握各地实施管理的实际情况,能够做到统一规范的,要尽可能提出统一规范,同时,要加强对地方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各地有关部门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范具体工作流程,健全工作制度。
项目清理、核对、确认及规范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牵头,每个项目的具体清理规范工作由主管业务司局负责。各司局要在5月底前完成项目的清理核对和规范管理工作, 并将结果逐项报政策法规司。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将在6月15日前, 对各司局有关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期限、实施主体的规范情况和在办公场所公示有关材料的准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二、落实三个改变管理方式项目的具体操作方案
有关司局要对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研究提出保证工作衔接、落实后续管理制度的具体方案。
1.质量司要抓紧研究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新的管 理制度,提出认定审图机构的标准、方式和具体操作方案。
2.人事司要明确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准移交的行 业组织名称及相关监管措施。
3.房地产司要研究落实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核 准移交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学会的具体方案,明确移交后的相关管理程序和监督制度。
各司应将关于改变管理方式项目的落实方案, 于6月15日前报政策法规司。
三、拟定项目清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处理意见
各司局要对《建设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初步结果》中所有项目所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项核对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1.对于项目所涉及的法律、 行政法规,需要修改、删减或补充的,主管业务司局要针对具体条款拟出修改条文,报政策法规司汇总,作为立法建议报国务院法制办。
2.对于项目所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需要局部修改的,主管业务司局要拟出相应的具体条文;需要新制定或重新制定的主管业务司局要拟出完整的草案;需要废止的,主管业务司局要列出清单并附具规章、文件全文。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处理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牵头,每个项目所涉及规定的具体处理意见由主管业务司局负责。 各司局要在5月底前完成处理工作,并将处理意见和相关材料报政策法规司汇总。
四、完善配套制度
结合部机关工作实际,重点抓紧三项配套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
1. 制定《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则》;
2. 制定《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
3. 制定《建设部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
以上配套制度,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研究提出具体方案,各业务司要积极配合、协助方案的起草、修改和征求意见工作。 各项配套制度方案的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应于6月15日前结束,待提交部常务会议审定。
五、加强系统内外相关工作协调沟通
1.政策法规司要会同各业务司局, 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中有关共性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对地方相关工作的指导。
2.政策法规司要继续牵头做好与国务院审改办、 国务院法制办的协商、协调,配合国务院进行保留项目的审核、确认工作。各业务司局要按照要求,及时提出并确认有关项目的处理意见,并负责准备和提供所需的依据文件、论证材料。
建设部政策法规司
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