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聘用合同制的全面展开,人事争议案件数量也逐年增加。2005年天津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待人事争议当事人来访2000余人次,受理争议案件65件,开庭审理结案18件,是去年开庭案件量的三倍。从案件情况来看,人事争议案件的产生原因主要有四:
人事管理工作不到位
有些事业单位没有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没有规范办理辞职辞退手续,造成档案没有及时转递,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无法及时衔接,为个人重新择业就业留下障碍;有些事业单位部分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及时妥善解决,有的老职工因为各种原因离开单位,有所谓“自动离职”的,也有“停薪留职”的。有的时间长达10年以上,不是人联系不上了,就是档案都找不到了。单位想办手续都无法与本人联系。个别单位不履行告知义务,自行处理,因而产生人事争议;还有的单位对这些人至今仍然没有采取措施,个人到了退休年龄回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时单位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
聘用合同书不规范
有的事业单位与职工没有签聘用合同,个人提出调动申请后,单位要主张权利,由于缺乏有力的书面证据,致使单位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有的单位图省事,只是将购买的聘用合同书往职工手里一发,由个人根据现在的岗位和工作年限填写,单位在审查过程中又不仔细,造成合同签订时就存在问题。有的单位是聘用合同(又称“大”合同)统一签,岗位合同(又称“小”合同)年年变。搞所谓的“大、小”合同,“大”合同签完不动,“小”合同想动就动,给后续管理工作埋下隐患,造成争议的不断发生。
人才流动缺乏统一规则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招到人才,不惜违规聘用没有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人员,甚至可以不要档案,不转人事关系,造成一个人事实上存在两个聘用关系,这样势必造成人事管理工作的混乱,助长个人不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为个人不“辞”而别提供可能,造成人才流动过程中守法守约意识的缺失。特别是教育系统教师的流动问题更应引起重视。郊区的骨干教师纷纷流入市区学校,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骨干教师又大批涌入沿海和大中城市。其结果将进一步导致教育的区域发展更加不均衡。
管理者法律意识淡漠
由于单位管理者法律意识淡漠,管理手段陈旧,权利与责任脱节,常常以“法人”自居,个人意志第一,内部规章制度取代国家法律法规,导致各种损害职工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某单位在推行聘用合同制过程中,强行设立单位内部退休制度,不顾职工个人利益,凡达到单位划定的内部退休年龄,一律强行办理内部退休手续;还有的单位为限制人才流失,自行制定了服务终身的合同、巨额违约金等不合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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