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

来源:十堰人事人才网 2008-09-18 09:25:33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范围
    1、本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2、本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现主要承担行政职能或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事业编制范围内设置岗位。
    3、经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综合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其中: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对结构比例有具体规定的,按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8、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省直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2、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其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再按规定确定其管理岗位的设置。
    13、事业单位中的群团组织,除国家和省里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产生。
    1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逐步规范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的管理。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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