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名称: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
| 设定依据(条款): | 《建筑法》第十四条具体条件:(1)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
| 承办单位(部门): | 建筑业科 |
| 审批单位: | 建设部、省建设厅 |
| 申报材料: | 1、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
| 承诺时间: | |
| 服务程序: |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报材料并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4、建设部进行核定,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
| 何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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