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名称: | 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
| 设定依据(条款): | 《建筑法》第十四条、《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48号) |
| 承办单位(部门): | 科技与勘察设计科 |
| 审批单位: | 建设部、省建设厅 |
| 申报材料: | 1、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延续、变更注册材料等。 |
| 承诺时间: | |
| 服务程序: |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
| 何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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