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价字[1996]163号 关于贯彻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收取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黄冈建设信息网 2008-09-17 11:23:05
关于贯彻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收取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黄价字[1996]163号

各县、市、区、场物价局(科)、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建工局)、市直有关施工企业:
  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鄂价房地字[1996]296号文《善于收取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发各地,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于劳动定额管理工作在我市正处于起步阶段,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1‰的标准执行。
  二、依据省建设厅鄂建[1994]267号文的规定,劳动定额站只到地、市、州,因此,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收费主体属市劳动定额管理站。
  三、市直、外来施工企业以及各县、市、区、场的专业公司的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由市定额站直接收取,县级以下的施工企业应缴的的劳动定额测定费由各县、市、区、场建管部门代收代缴。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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