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建[2006]156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 工作规程》的通知 市市政公用局、市拆迁办,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镇江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九日
镇江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建设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局及直属相关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二条 我局所有的行政审批项目,均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以下简称局窗口)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窗口受理和完成,其他相关处室、部门一律不再受理。局行政服务处负责对在局窗口办理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进行受理、资料审核、组织现场查勘、内部报批及许可文书和证件的制作和发放工作,并对局窗口进行统一管理。各业务部门负责对局行政服务处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行政服务处应当在局办公楼大厅触摸屏、建设局信息网站、建设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各业务部门、处室需要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等内容的,应当提交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变更。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各业务部门、处室和行政服务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行政服务处应当在建设局信息网站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免费下载服务。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二)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书有格式要求的,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书。 (三)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服务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六条 行政服务处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交予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 (三)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四)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或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对于因特殊情况须提前申报的办件,应由申报单位向我局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经行政服务处核实,并报业务部门、处室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后,方能予以受理、办理。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办件,须先由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依法处理后,行政服务处方能予以受理、办理。 第七条 需要对申报资料进行现场实质性审查或查勘的,由行政服务处负责牵头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应在接收材料的当天与申报人共同确定查勘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人员可由窗口与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组成,原则上应在两名以上),现场提出核查意见,制作核查笔录。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八条 行政服务处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行政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者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应当按照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行政服务处对依法需要经过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第十条 行政服务处及业务部门应当在我局各项行政许可办理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决定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说明延期理由,送达申请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服务处依据授权对即办、一审一核事项直接进行受理、办理,并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于其它事项,由行政服务处负责统一受理,审核申请资料,牵头组织现场查勘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业务部门领导及局分管领导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重大的行政许可事项,须报局主要负责人或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经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在窗口受理、办理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由行政服务处负责统一制作和发放相关的申报表格、许可文书及证件。行政许可决定须加盖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后方能生效;行政许可证件应由行政服务处统一到局办公室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建设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由行政服务处提交办公室及时在建设局信息网站、办公楼大厅触摸屏予以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行政服务处应当在二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行政服务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制作《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六条 建设局应当加强对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建设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消、注销行政许可,制作《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撤销建设行政许可涉及应当由建设局进行行政赔偿的,赔偿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局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制作《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 (一)建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二) 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建设局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行政服务处及各业务处室要配合局政策法规处处理好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妥善解决行政许可补偿和赔偿事宜。 第二十条 建设局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由局纪委、监察室查实后,依照《行政许可法》、《江苏省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服务处及各业务部门、处室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建设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和报告。 行政服务处应当根据业务部门工作需要定期将已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报表及申报材料移交给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负责对已办理的许可事项进行复检,并对行政服务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评议。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不予受理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统一由由局行政服务处签发。 行政许可决定除授权由行政服务处实行“一审一核”事项外,应由局分管领导签发。 第二十三条 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办理人员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各类文书应当执行建设局统一制作的《建设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并加盖“镇江市建设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行政服务处应及时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编号和登记造册,并应当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申请材料和其它文字材料等,及时进行立卷归档,定期送交局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局及直属相关部门实施的服务事项可参照此规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6年6月9日起实施。 同类型其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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